教育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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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从幼儿园入园到大学生开学,又是一年的开学季。申税小微整理了教育事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需要的朋友们可以关注一下哦↓
增值税
(一)免征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5)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7)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0)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一)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增值税
(一)免征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5)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7)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0)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一)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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