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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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所有追求是利益,所以,如果人们觉得不自由,那么人们就会渴求自由,追求自由,那么自由由的身体力行。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自由定律:\x0d\x0a自由定律一\x0d\x0a 迫,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那么,什么才是它的序幕?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主义的创昌模是人。我们是人,表示我们比万物都高超,"我们不过是人"则表示人上有神;当我们真正体会到自己不过是人时,我们便在神与物之间,在天与地之间,找到我们的本位,也欣赏我们的本位;而这个本位有向上看和向下看的两个方面。 第二、自由的矛盾性--当你用了自由以后,你就在自由的中间侵犯了你自己的自由,在自由的中间你就减少了你的自由。现在有两个女孩子,都可能成为你的未婚妻,成为你未来的家庭主妇、你终身的伴侣、你美丽可爱的太太,其中一个很聪明,鼻子却塌了点;另外一个很漂亮,美若天仙,头脑却差一点。你一直没有答案,当你还在彷徨、未决定的时候,你还很自由,却是很痛苦的自由,你盼望把这个人的鼻 自由的蒲公英\x0d\x0a子换过去,或那个人的头脑换过来就好了。在这个很难作决定的自由选择中间,你是在限制中间、在矛盾中间有自由的,而你的自由就面对了矛盾。自由是很奥妙的东西。一旦你决定了选择这个鼻子短一点的,除非她说:"我不要",否则你就马上失去了自由,所以为了保有你的自由,最好她拒绝你;那些被拒绝的不要伤心,这样你还有自由。如果她说:"是啊!我早就等你了,我已经等你很久了。"而这个引导就把你和她拉在一起,这时你的自由就结束了。你若再去看看那个美若天仙的,你越看越不自由,因为你已经自由过了,自由过了就不再自由了,这叫作自由的矛盾性。 第三、自由的危机性--自由如果没有被真理约束,就变成一个极大的破坏行动,是含有危机性的。当一个人误用自由的时候,他就在自由中成为抵挡真理的、与真理隔绝的人,所以自由是危机的。为这缘故,我们要很深刻的思想什么叫自由。 康德说:"自由就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吗?"(Is it true? Freedom means: I want to do everything and I can do it?)如果我要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如果这就叫做自由,康德说,这种思想就太肤浅了,所以他反过来讲了一句很伟大的话,康德说:"自由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这才是真正的自由。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那不是自由,乃是野蛮鲁莽,放纵情欲,就如:我要烧国旗就烧国旗,要锯旗竿就锯旗竿,要打你就打你,要杀你就杀你,这一类行为,并不是自由,而是无法无天,是乱来。但是,当你发现你生活中有什么事情你做错了,你说:"我不做了,我不要再做了!"而你果真就能不做了,那才是真正的自由。很微妙,许多自由原先都是在中性的选择中间,可是等到你做了,却发现并非中性的时候,你便没有办法放下,那便是损害自由的自由,不是真正建立自由的自由。你应当懂得分辨那似乎是自由的假自由,和那带到真自由的不大自由,二者之间的分别是什么。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如果肆无忌惮的吃了一碗又一碗,越吃越多,结果呢?裤带一格一格的往外松,最后连裤带都不要了,难道这就自由了?裤带是自由耐州缓受限制的记号。你不要受这限制,结果变成迹粗大胖子,走路就不自由了,这叫做自由的不自由。你吃得太自由,走路就不自由,为了生活很自由,吃的就不要太自由。康德说,自由不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这就是不受捆绑的自由,不受那些因错误的自由所产生的结果所捆绑,才是真自由,很奇妙。现在很多青年所要的自由,是他将来没有办法挣脱的捆绑,所以他们所说的自由是表面的自由,其实质却是捆绑,那不是真自由。而真自由可能产生反面的果效,表面好像是限制,其实质却是真正的释放。抽烟的时候你很自由,但要戒烟的时候就很难,那就不是真自由;吸毒的时候你很自由,开始抽大麻的时候你很自由,但是当你要丢掉它的时候,它却不让你丢掉,你才知道那不是真自由。凡是你很难挣脱的、损坏你的、玩弄你的那些恶习,起初给你十分自由自在的快乐,那都是假的。\x0d\x0a三、自由的真谛\x0d\x0a 第一样,自由与意志有关,所以自由变成意志的一个动向,也是意志的一个本能的表达。但是,当意志没有被任何力量控制的时候,这个意志就不能保证它的动向都是自由的,这样,那一个控制意志的力量,可能成为意志的拦阻,也可能成为意志自由的一个保障、保证。关于这点,改教时期的人文主义学者和改教家,这两者便产生了一个很正面的无可避免的冲突。Erasmus这个与马丁路德同时代的人文学者,写过一篇文章叫自由意志,当他写完此文时,马丁路德拿去一看,大摇其头,马上拿起笔来写了另一篇文章,叫"被奴役的意志"。他说:不!那不是自由意志,那是被奴役的意志!(No! That's not free will, that's the bondage of the will)不是意志有自由,乃是自由已经受捆绑,意志已经在这个奴役的状况中间. 廿世纪是一个很特别的世纪,这个世纪的创造性不太厉害,廿世纪的人没有什么骨头,因为廿世纪变成了十九世纪的玩具。十九世纪产生的许多思想动态,许多意识型态,而廿世纪就变成他们思想的一个实验的场所。存在主义从十九世纪开始,实证主义也是从十九世纪开始;神死的哲学从十九世纪开始,共产主义从十九世纪开始,辩证唯物论也是从十九世纪开始。廿世纪如同十九世纪的奴才一样被他们玩弄,被他们拿来实验,结果就是一代代被杀、被甩、被丢弃、被轻视,被剥除了许多人应当有的权利。1917年到1990年,苏俄革命到现在,在苏联被杀的人超过四千万;这许多灵魂只不过是为了证明马克斯思想对不对。廿世纪的人笨透了,还自以为聪明得不得了,但是在廿世纪没有结束以前,人醒悟过来了,他们发现那些所谓的真理不是真理,所谓的自由不是自由,所谓可靠的理论不是真正的理论。我们被玩弄够了,而中国的思想家、政治家没有几个真正看见人性在真理中间实际的情形是什么样子。新儒家的学者死抓住中国文化来表示我们是忠于中国的,凡是不赞成这思想的都被认为是背叛国情的,这并不表示他们实实在在是要追求真理,他们只是保守一套他们所认为是真理的东西而已。 上一段的说法是绝对错误的。持以上观点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明白自由的真正含义,而且被和平演变了。他们被西方国家的宣传蒙蔽了眼睛,失去了辨别是非的能力。举出了几个个别的事例,证明了他的谬论。这显然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其实谁都会犯错,在探索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我们能及时发现并改正。虽然探索过程会出现错误,但社会主义道路是不会错的。要知道只有在先进的制度下,才能使人拥有正确的自由。而美国所倡导的所谓的“自由世界”根本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在不公正,不科学的制度下,人的自由根本得不到保障。 柏拉图说:大自然把意志安置在腰的部位,把感情安置在心的部位,把理性安排在脑的部位。所以从层次来看,就很清楚的看到意志是在最低的地方,而感情是超越意志的,所以感情的位置比意志更高,理性又超越感情,所以理智的位置比感情更高。根据柏拉图的思想,意志的主要活动就是性行为,所以意志力表现出来的就是性的冲动。这是他的思想,他说:"为这个缘故,如果你能用感情来得胜你的意志,你是高人一等,但是高人一等不够,应该高两等,最高的人是用理性克服感情,再用感情克服意志,这样的人就是哲学家,这样的人就是世界上最高超、最有人格的人"。换句话说,要用真理克服你的感情,用感情克服你的性欲,这样你就是正人君子,是一个有学问有智慧的人,你的人生就平衡、有方向。从某一个角度来看这种说法很对,一个只懂得性欲冲动,顺着意志随便行动的人的确与动物没有多大的分别,但一个人的性欲和意志的力量,能在那圣洁的感情的引导之下有所动作,有所支配的时候,这个人过的生活当然就比较有规范,比较合乎正轨。但是,如果是感情冲动在引导意志,没有被真理约束怎么办呢?所以哲学家是用理性来引导他的感情,再用感情来引导他的意志,这当然相当好,然而理性本身是不是绝对的?理性本身是不是在正轨中间?理性受谁约束? 第二样,自由与权利有关,自由不但与意志发生关系,自由与权利也发生关系,当我们谈到权利的时候,就要先注重尊严的问题,我用我的权利,因我是有尊严的;我用我的权利,因在我的权限之下,我不能随便被侵犯。自由与权利发生关系的时候,人的尊严的问题就当变成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第三样,自由与道德有关,凡是不因自由的催动而产生的道德行为,都不需要负道德的责任,所以需要在人的生命中赐下自由,人才可以成为道德的活物。自由是道德的基础(Freedom is the foundation of morality)。如果你所做的不是出于你的自由,而是出于别人的强迫,你不必负道德责任;但如果是出于你的选择,你就必需负道德责任。在这里我们看见了自由和道德有密切的关系。 第四样,自由与爱有关,爱如果不是从自由发出来的,这个爱也就没有价值,爱在自由的这个关系中间的要求,就是使那有自由意志的愿意顺从,所以自由和爱和顺从之间,就变成一个三足鼎立的关系。爱与顺中间的关联是自由,自由使爱与顺这两个不同的位格中间产生一个很重要的责任与重要的关系。 现代的存在主义里面提到自我的绝对化,自我的选择,到最后自我的成全(self-fulfillment, self-realization),强调在自我里面充分发挥、产生自由。但如果不回到圣经里面看到神和真理之间的关系,你怎样自我实现?怎样自我成全?那样的自由并没有在真理的保障之下。\x0d\x0a编辑本段自由的概念\x0d\x0a 什么是自由? ——摘自亚瑟· 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的话,这一概念是一个消极的概念。通过这一概念,我们想到的只是一切障碍的消除;而相反,在这一切障碍表现为力量的时候,它们必然是积极的。自由的概念,相应于这一切障碍可能具有的性质,可以分为3种完全不同的类型:自然的自由、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x0d\x0a1.自然的自由(physischeFreiheit)\x0d\x0a 就是各种物质障碍的不存在。由此我们就说:自由的天空,自由的眺望,自由的空气,自由的田野,自由的场所,自由的热(和化学无关的热),自由的电,河流不再受山川和水闸的阻挡而自由流动,等等。连自由的居所,自由的膳食,自由的印刷,不付邮资的信件,都表明了令人讨厌的条件的不存在,这些条件作为享受的障碍物,总是和居所、膳食等等东西相伴随着的。但是,在我们的思想中,自由的概念总是动物的宾词,其特征是,动物的运动是出自它们的意志,是随心所欲的,而且只有在没有物质障碍使之不可能时才能称之为是自由的。由于这种障碍可能是十分不同的,而受阻碍的又总是意志,因此,为简便起见,人们总是从积极方面来理解自由的概念,并因而总是指那一切只是受其意志推动的,或只是遵循其意志而行动的东西。从根本上来讲,不论概念发生什么变化,内容都没有变。据此,就自然意义上的概念而言,动物和人,只有在既没有束缚、又没有监狱,也不麻痹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没有自然的、物质的障碍妨碍它们的运动,以及它们的运动是循着自己的意志的时候,才能说它们是自由的。 这种自然意义上的自由概念,特别是在作为动物的宾词时,是原初的、直接的、并因而是最经常的,正因此,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也就是无庸置疑的,是无需讨论的,而其现实性也始终能从经验中得到证实。因为只要动物只是按照其意志在行动着的,动物在这种意义上也就是自由的:这时也无需考虑会有什么东西能影响它的意志本身。因为在这种原初、直接和因而是普遍意义上的自由的概念只同能够(Konnen),也就是说只同阻碍它的行动的自然障碍的不存在有关。因此人们就可以说:空气中的鸟是自由的,森林中的野兽是自由的,自然的人是自由的,只有自由的人才是幸福的。人们说一个民族也是自由的,其含意则是:这个民族只是按照它自己制定的法律来治理的,因为只有这样,它才始终是遵循着它自己的意志的。据此,政治的自由也属于自然意义上的自由。 但是,只要我们离开了这种自然的自由,并考察另两种自由时,那么我们就和这一概念的普通的意义无关了,而是同这一概念的哲学意义发生关系了。众所周知,这会带来许多困难。它分裂为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自由,即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x0d\x0a2.智力的自由(intellektuelleFreiheit)\x0d\x0a 也就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①说的,就思维而言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我在这里提到这种自由,只是为了划分概念的完整性。因此,我将暂不加论述,而是要到本文结尾才来探讨这种自由。而在这之前,我将对它所使用的概念进行论述,这样在最后只需对它简略地论述一下就可以了。但是在划分自由的三种类型时,由于它和自然的自由最贴近,就必须把它放在自然的自由之后。 ①《欧德穆斯伦理学》Ⅱ,7(Eth.End.Ⅱ,7)。\x0d\x0a3.道德的自由(morali-scheFreiheit)\x0d\x0a 因此,我马上就转到第3种,即道德的自由(morali-scheFreiheit)上来,它实际上就是自由的意志决定(die freieWillensentscheidung),皇家科学院的问题指的也是这一种自由。 这一概念在一个方面是依附于自然的自由,这也就说明了,它的形成为什么必然要比自然的自由晚得多。如同我们已经讲过的,自然的自由只和物质的障碍有关,物质的障碍一旦不存在,它也就马上出现了。但是,现在我们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并没有受到物质的阻碍,而是由于单纯的动机,例如威胁、许诺、危险等等而行动受阻碍,除此之外,他全心全意总是按意志在行事的。于是,人们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这样的一个人是不是还是自由的?或者真有一个强烈的反动机就像某种自然的障碍一样,阻止了他按本人的意志行事,并使这种行动成为不可能?对于健全的理智来说,答案是不难得到的。没有一个动机能像自然障碍那样起作用。这是因为自然障碍总可以轻而易举地完全压倒人的体力,而动机则相反,从来也不能依靠自身成为不可克服的,从来也不会具有一种绝对的力量,而总是可能会被一个更强大的反动机所平衡,只要存在着这样一个反动机,和被个人的情况所规定的个人有可能会被这样一个反动机所决定。正像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甚至连所有动机中最强大的动机,即维持生命这样一个动机也可能会被别的动机所平衡;例如自杀和为了他人,为了主义,为了某种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生命,而相反的,老虎凳上最厉害的痛苦也可以被纯粹的思想所克服,那就是想到否则生命就完结了。尽管因此可以明白:动机并不具有任何纯客观的或绝对的强制性,然而却可以具有一种主观的或相对的强制性,即对于参与的个人具有一种主观的或相对的强制性,而结果是一样的。因此,问题仍旧是:意志自身是自由的吗?因此,自由的概念,人们迄今为止只把它和能够(Konnen)相联系起来而加以考虑的自由的概念,在这里却和想要(W011en)相联系起来了,并且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想要本身可能是自由的吗?进一步的考察表明:原初的、经验的因而是普遍的自由的概念,是无法和想要相联系的。因为按照这一概念,自由意味着"按照自身的意志"。如果有人问:意志自身是自由的吗?那么有人就可能会问:意志是否遵循自身。尽管这是不言自明的,却也没有说出个所以然来。根据自由的经验的概念,这就叫做:"如果我能做我想要的,我就是自由的。"而由于这个"我想要的",自由就已经被决定了。但是,现在由于我们问的是想要本身的自由,因此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你也能想要你所想要的!"这表明,似乎想要还依附着另一个藏在它身后的想要。现在假设,这一问题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于是马上就会产生第2个问题:"你也能想要你想(要)想要的?"如此问下去以至无穷,只要我们始终想的是一个依附于前一个想要的,或深藏着的想要的想要,而我们企图沿着这条思路最终达到一个必须把它看作是决不依附于别的想要的想要的努力则是徒劳的。但如果我们想要这样一个想要,那么我们既可以把第一个想要,也可以把后面随便哪一个拿来,但是这样一来,就又回到了那个十分简单的问题上去了,那就是"你能想要吗?"对这一问题的单纯的肯定答复,是否就决定了想要的自由了,这正是人们想要知道的,但却并没有得到解答。因此,原初的、经验的,从行动中得来的自由的概念就拒绝和意志的概念有什么直接的联系。然而为了能够把自由的概念应用于意志,人们就必须将它改造一番,理解得抽象一些。而只要人们把自由的概念一般地想作是所有的必然性的不存在,就可以做到这一点了。这时,自由的概念就保持了我在本文开头所说的那种消极的性质。因此,现在首先要讨论必然性这一概念,并把它作为赋予那个消极的概念以意义的积极的概念。 因此我们就要问:什么叫必然?一般的解释是:"必然就是其反面是不可能的,或不能是别的东西的东西。"这纯粹是字面上的解释,是对概念的改写,这样的改写并不能增加我们的认识。我提出如下现实的解释:必然就是从既定的充足理由中产生出来的东西,这样一个命题和一切正确的定义一样都可以反过来理解。根据这个充足理由,即所谓的原因是一个逻辑的理由,还是一个数学的理由,还是一个物理的理由,必然性也可以是一个逻辑的必然性(例如:假若前提肯定了,则结果就必然是如此),一个数学的必然性(例如:假如三角形的角相等,则其边相等),或者是一个物理的,现实的必然性(例如:只要原因存在着,效果就会显现)。但是,如果存在着理由,必然性就总是以同样的严格性跟随着结果而来。只有当我们把某物理解为一个既定原因的结果的时候,我们才把它认作是必然的,反之亦然,即只有当我们把某物认作是一个充足理由的结果时,我们才能看到,某物是必然的,这是因为所有的理由都是强制性的。这种现实的解释是十分贴切恰当的,因此由一个既定的充足理由产生的必然性和结果恰恰就成了一对可互换的概念,这就是说: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用一个来代替另一个。①据此,必然性的不存在就如同一个决定性的、充足的理由的不存在。作为必然性的对立面,当然就要想到偶然性。这是无可非议的。而每一个偶然性也只是相对的。因为在只能遇到偶然性的现实世界中,每一件事情都是就其原因而言才是必然的,而就其他一切而言(事情总在空间和时间中和这一切相遇),事情就是偶然的。但由于自由的特点就是必然性的不存在,因此它必然就是不依附于任何原因的,我们并把这定义为绝对的偶然性。这是一个极成问题的概念,我一点也不隐瞒它可能是想象出来的,然而,它却以特殊的方式和自由的概念相吻合。无论如何,自由就是在任何方面都不是必然的,也就是不依附于任何理由的。当把这一概念用到人的意志上去的时候,它就表明了,一个单个人的意志,就其表现(即意志动作)而言,一般地不是由原因,或充足理由所决定的;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由于产生于既定理由(不论是什么种类的理由)的结果总是必然的,其动作就不是自由的,而是必然的。康德的解释就是以此为基础的,按照他的解释,自由是一种由自己开始一系列变化的能力。由于这个"由自己"就其真正的意义而言,就是"没有事先的原因",这和"没有必然性"是一致的。因此,尽管康德的解释赋予了自由的概念以一种假象,似乎这是一种积极的概念,但仔细一考察,它的消极的本质又表现出来了。因此,一个自由的意志可能是这样一种意志,它不是由理由(因为每一个决定他物的东西必然是一个理由,在现实的事物中必然是一个现实的理由,即原因),不是由任何东西所决定的;它的单个的表现(意志动作)因此从本原来讲就完完全全是产生于它自己的,而并不是由事先的条件所必然造成的,因此也就是不是由任何东西,按照什么规则所能决定的。于是我们关于这一概念的明确的想法也就产生了,理由律就其所有含义而言,是我们全部认识能力的基本形式,但是在这里则应该放弃之。与此同时,对于这个概念,并不缺少一个专门的术语,那就是自由的,任何方面都不受影响的意志决定。此外,这一概念也是关于被称作意志自由的那个东西的唯一清楚规定了的、牢靠而明确的概念;否则就会陷入摇摆不定,模糊不清的解释之中,而在这背后则是犹豫不决,一知半解,这种情况就和人们谈论不一定会引出其结果的理由来一样。由理由引出的每一个结果都是必然的,而每一个必然性都是理由的结果。从假定这样一个自由的,哪一方面都不受影响的意志决定中,我们可以推出最直接的,说明这一概念本身的特点的结果来,并进而把它作为这一概念的特征,那就是:"对于一具有这种秉赋的人类个体来说,这个个体处在既定的,完全个别地和各方面都受限制的外部环境中,是可能同时做出两种完全对立的行为来的。 ①关于必然性概念的讨论可参见我的论文:《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2版第49节(uberdievierfacheWurzeldesSafzesvomzureichendenGrunde,zweife Auflage,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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