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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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①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
②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
③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
④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
⑤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
⑥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
⑦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
⑧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
(一)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隐私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因此,隐私的主体仅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体不可能享有隐私。
2、内容的广泛性。从内容上说,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事务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说,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都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客体的可利用性。隐私权虽然在性质上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但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隐私本身作为一种个人控制的信息资源,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在现代社会,这种隐私权的商品化也是隐私权发展的重要趋势。
(二)隐私权的义务主体
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些义务主体负有对自然人的隐私不可侵义务,即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违反这些不可侵义务,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通常包括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等,侵害个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隐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包括具体的私密空间和抽象的私密空间。前者如个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等,后者可指日记等,即思想的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秘密活动。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活动、社会交往、夫妻生活等。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身体的私密部位也属于隐私,如生殖器和性感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法律另有规定,即法律作出相反的规定的。
2、获得权利人同意的,无论何种隐私,都因隐私权人同意而构成对侵害隐私权的有效抗辩,不成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五)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隐私权人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有权公开自己的隐私。同时,行使个人的隐私权时,需注意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当国家安全等利益与个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必要的范围内隐私权应依法予以适当让步。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控制和利用,也须以不违背公共利益为前提。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如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冲突时,就需要对个人的隐私权的行使和享有作出适当限制。特别是对隐私的公开和利用而言,必须要求权利人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①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
②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
③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
④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
⑤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
⑥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
⑦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
⑧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
(一)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隐私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因此,隐私的主体仅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体不可能享有隐私。
2、内容的广泛性。从内容上说,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事务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说,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都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客体的可利用性。隐私权虽然在性质上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但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隐私本身作为一种个人控制的信息资源,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在现代社会,这种隐私权的商品化也是隐私权发展的重要趋势。
(二)隐私权的义务主体
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些义务主体负有对自然人的隐私不可侵义务,即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违反这些不可侵义务,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通常包括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等,侵害个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隐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包括具体的私密空间和抽象的私密空间。前者如个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等,后者可指日记等,即思想的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秘密活动。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活动、社会交往、夫妻生活等。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身体的私密部位也属于隐私,如生殖器和性感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法律另有规定,即法律作出相反的规定的。
2、获得权利人同意的,无论何种隐私,都因隐私权人同意而构成对侵害隐私权的有效抗辩,不成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五)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隐私权人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有权公开自己的隐私。同时,行使个人的隐私权时,需注意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当国家安全等利益与个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必要的范围内隐私权应依法予以适当让步。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控制和利用,也须以不违背公共利益为前提。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如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冲突时,就需要对个人的隐私权的行使和享有作出适当限制。特别是对隐私的公开和利用而言,必须要求权利人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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