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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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9个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备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
(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主营业务运转正常。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七)事业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许可证被吊销后重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已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并得到认可,其申请日应当距许可证被吊销之日一年以上。
(九)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受理或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为A、B、C三类,保监会分别实施分类监管。申请成为保险兼业代理有三种方式:
(一)申请人直接申请。
(二)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三)委托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代为申请。
申请A类、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市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申请方式。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应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递交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法律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六条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的;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备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
(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主营业务运转正常。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七)事业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许可证被吊销后重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已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并得到认可,其申请日应当距许可证被吊销之日一年以上。
(九)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受理或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为A、B、C三类,保监会分别实施分类监管。申请成为保险兼业代理有三种方式:
(一)申请人直接申请。
(二)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三)委托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代为申请。
申请A类、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市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申请方式。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应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递交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法律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六条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的;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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