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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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分类如下:
1、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2、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5、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分:全式提单、简式提单;
6、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分:倒签提单、顺签提单、预借提单、过期提单;
7、按收费方式分: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最低运费提单。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2、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1、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2、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5、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分:全式提单、简式提单;
6、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分:倒签提单、顺签提单、预借提单、过期提单;
7、按收费方式分: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最低运费提单。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2、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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