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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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 证据 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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