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什么业务
法律主观: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银行与信托 公司 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有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答:制定《指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满足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拥有丰富的服务网络和客户资源,可以开展理财业务等服务,而信托制度则具有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制度优势,是金融创新的良好平台,在现行监 管制 度下,我国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 股权投资 ,是金融创新的有效保障。通过银-信合作可以实现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优势互补,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二是为了促进现有银-信合作健康规范发展的需要。目前银-信合作不断深入,既有理财产品的合作,也有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推介、账户开设等方面的合作,涉及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对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促进银-信合作规范发展、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监会在总结市场发展经验教训、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引》。 问:银监会对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指引》是如何体现这些监管原则的? 答:银-信合作是市场主体创新的产物。银监会对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的基本思路是“支持发展、规范合作、防范风险”。《指引》起草过程中,贯彻了以下原则:一是支持发展的原则。银行和信托公司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相互合作,开发适应客户需求的创新型产品,既有利于双方的科学发展,又可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丰富社会投资品种,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二是规范合作的原则。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不仅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规章,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 环境保护 政策等要求,还应当规范各自行为,在基本一致的标准下开展活动;三是防范风险的原则。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既有自身的经营管理风险,也有客户的投资风险。对此,银行与信托公司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调查了解,加强对投资者的 教育 。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四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银-信理财合作、银-信其他合作、风险管理与控制四章。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制定指引的目的、适用范围、银-信合作的基本原则;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主要是银-信理财合作的基本要求、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合作双方的职责边界,信托公司的对银-信理财资金的管理职责,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等;第三章银-信其他合作,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公司、银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代理收付、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银行担任信托计划保管人等其他事务性合作提出要求;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主要是对银-信合作过程中应该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 问:为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产品、不同市场、不同客户之间的传递,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银-信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指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根据信托原理,《指引》科学界定信托公司与银行在客户选择、信息披露、理财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二是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三是为确保银-信理财产品中银行与信托公司所进行的交易是“洁净交易”,规定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银行与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还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四是为了维护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等相关权利人的权益,防范银-信理财产品合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五是制订了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与控制要求,规定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制订对合作伙伴的选择标准;应各自建立产品研发、营销管理、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规定银行应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 问:银监会对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有何要求和希望? 答:希望银行和信托公司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制定合理的银-信合作业务发展战略,实施科学的员工激励约束机制,防止重发行轻管理;二是真正按信托和理财业务的原理来发展银-信合作业务,尤其要重视产品销售环节管理,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三是加强客户分析与选择,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四是前、中、后台要落实自营和理财分账、分人管理;五是加强理财业务的人力资源建设、人员管理与培训。理财和信托业务与传统的金融业务不同,要通过培养、引进人才,提高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尤其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理财和信托知识培训,防范操作风险;六是提高银-信合作的产品设计能力和创新水平,开发适应市场需要、有生命力的银-信合作产品和合作模式,把银-信合作继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