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元四大家是指哪四个医学世家
金元四大家或称金元四家,是指中国古代金元时期的四大医学流派。即刘完素的火热说、张从正的攻邪说、李东垣的脾胃说和朱震亨的养阴说。
1、刘完素
刘完素认为火热病机非常广泛,故而对于风、湿、燥、寒等一些病证,刘氏也从火热阐发,这样就形成了其以火热为中心的学术观点。其中,刘氏强调了风、湿、燥、寒诸气在病理变化过程中,皆能化生火热,而火热也往往是产生风、湿、燥、寒的原因,这就是著名的“六气皆能化火”学说。
刘氏认为风气与火热的关系十分密切,风有助火势之力,若已有火热之证,再兼有风气,则又可使火热病症表现更为突出。另一方面,病理上的风,又往往因火热过甚而成。而且,风与火热之气,在病变过程中,又往往容易相兼为病,这样风与火热的关系就十分密切了。
对湿与火热而言,刘氏认为人体感受热邪之后,由于火热怫郁于人体之中,造成气机不得宣行,则津液不布,水湿不运,停于人体成为水湿之邪。此外,若湿气闭郁,阳气不得宣通,亦可以内生火热。湿与热二者之间互相影响,形成了非常密切的关系。
2、张从正
张从正将疾病产生的病因总归于外界不同邪气的侵袭。他强调邪气致病,并非忽略人体之虚,或者忽略在疾病过程中有正虚的—面。他认为,疾病的产生主要是邪气的作用,若先补其正气则真气未旺,反而助长邪气的作用,更损伤正气,反而使人体正气得不到恢复。
就象鲧治理洪水以筑堤之法,由于不疏通河道,反使洪水得不到控制。祛邪之法有似于治洪水疏通河道,反而使邪气得以祛除,正气得以康复。所以张子和提出了攻邪即是扶正的辨证关系,认为“不补之中,真补存焉”。其祛邪理论强调了人体应以气血通达为常。
他认为,“《内经》一书,唯以血气流通为贵。”因此,张子和从这一认识出发,提出“陈莝去而肠胃洁,症瘕尽而营卫昌”的观点,认为通过攻邪之法,可以调畅气机,疏达气血,“使上下无碍,气血宣通,并无壅滞”,从而达到恢复健康的目的。
3、李东垣
李氏认为脾胃为元气之本,是人身生命活动的动力来源,突出强调了脾胃在人体生命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他说:“夫元气、谷气、荣气、清气、卫气、生发诸阳上升之气,此数者,皆饮食入胃上行,胃气之异名,其实—也。”
意思是说,元气虽然来源于先天,但又依赖于后天水谷之气的不断补充,才能保持元气的不断充盛,生命不竭。从而进一步深入认识到脾胃之气与元气的关系,认为胃气是元气之异名,其实一也。人身之气的来源不外两端,或来源于先天父母,或来源于后天水谷。
而人生之后,气的先天来源已经终止,其唯一来源则在于后天脾胃。可见,脾胃之气充盛,化生有源,则元气随之得到补充亦充盛;若脾胃气衰,则元气得不到充养而随之衰退。基于以上观点,李杲诊断内伤虚损病证,多从脾胃入手,强调以调治脾土为中心。
4、朱震亨
朱氏言火,从哲学以阐发医理,其应用于人,则人身之动,均为火之所为,并非仅指温热而言。朱丹溪的这番议论,强调了正常人体亦有火的存在,而这存在于人体之火是通过生命的各种活动表现出来的,故其归纳为“凡动属皆火”,实则朱氏所言之火在人体是指阳气而已。
但存在于人身之火,朱氏又分为君火与相火。所谓君火,朱氏认为是属于五形中之火,其是有形之体与无形之气的相互化生而成,在人体则归于有形之体中,故心脏在五行属火,称其阳气为君火。而相火是由虚无而生,这里的虚无是指来源于先天之无。
以人体来说,则是产生人体形气之本源,其在人体之中的存在是藏而不外露,只能通过人的生命活动而表现出来,其不同于隶属五行的心火,故称之为相火。
朱氏的相火含义,是说明相火是人体生命活动的本源,是人身生生不息的机能活动。也正因为如此,故人身相火就十分重要,既不宜衰,又不宜妄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刘完素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李杲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朱震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金元四大家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张从正
金元四大家是指中国金元时期(约公元12世纪至14世纪)四位著名的医学家,他们在医学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重大贡献,各自形成了独特的医学流派。这四位医学家是:
刘完素(刘河间):他是“寒凉派”的代表,主张用寒凉药物治疗疾病,特别强调热证的治疗。他认为大多数疾病都是由于热邪引起的,因此用寒凉药来清热解毒。他的代表作有《素问玄机原病式》和《伤寒标本心法类萃》。
张从正(张子和):他是“攻邪派”的代表,提出“病有余则泻之”的观点,主张用泻下、吐、汗等方法排出体内病邪,强调邪气的去除。他的主要著作是《儒门事亲》,阐述了他的医学理论。
李杲(李东垣):他是“脾胃派”的创始人,重视脾胃在疾病中的作用,提出“脾胃为后天之本”的观点。他主张用补益脾胃的方法来治疗疾病,特别是虚弱的病人。他的代表作有《脾胃论》和《兰室秘藏》。
朱震亨(朱丹溪):他是“滋阴派”的代表,主张“阳常有余,阴常不足”,强调滋阴以治疗阴虚证。他认为许多疾病的发生是由于阴虚火旺,因此提倡用滋阴降火的药物治疗。他的主要著作有《格致余论》和《丹溪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