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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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登记申办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登记信息表》;
3、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注:“随申办”app线上申请无需提交
二、在沪合法居住证明(选其一提供):
1、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注:“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 ,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暂无电子证照,但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三、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可用《亲属关系承诺书》代替)
注:“随申办”app线上申请的,可直接填报《亲属关系承诺书》;线下申请的,可于窗口填报《亲属关系承诺书》。
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
1、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办;行动不便的老年人(65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办。
2、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关系证明材料;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近亲属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委托书。
监护关系证明,如:《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同一本《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自鉴定、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民政部门颁发的子女领养证书。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新政施行之后新办居住证要先办居住登记,然后有6个月的等待期,之后才能正式开始办理上海居住证,跟以前办理居住证先交6个月的社保相同的赶脚。今后每年续签居住证也要注意先续签你的居住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登记信息表》;
3、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注:“随申办”app线上申请无需提交
二、在沪合法居住证明(选其一提供):
1、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注:“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 ,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暂无电子证照,但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三、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可用《亲属关系承诺书》代替)
注:“随申办”app线上申请的,可直接填报《亲属关系承诺书》;线下申请的,可于窗口填报《亲属关系承诺书》。
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
1、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办;行动不便的老年人(65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办。
2、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关系证明材料;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近亲属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委托书。
监护关系证明,如:《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同一本《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自鉴定、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民政部门颁发的子女领养证书。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新政施行之后新办居住证要先办居住登记,然后有6个月的等待期,之后才能正式开始办理上海居住证,跟以前办理居住证先交6个月的社保相同的赶脚。今后每年续签居住证也要注意先续签你的居住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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