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安全法规按其所覆盖的技术领域分为通用系列核电厂系列等几个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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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核工业部开始组织三个研究院所研究和改编IAEA的核电厂安全法规,接着国务院先后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三部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核安全规定及其导则。
截至2019年6月,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2部法律、9部行政法规、30多部部门规章以及100多部导则,制定核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0余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文件200余个,形成了以《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顶层的金字塔结构。
在此基础上,根据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形成了9个法规子系列:通用系列1.核动力厂系列2.研究堆系列3.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4.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核材料管制系列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7.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系列8.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9.辐射环境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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