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有存活权、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休息权
拓展知识:
儿童权益(children’srightsandinterests)是指儿童以合法身份享有的基本权利。由法律予以保障,不受侵犯。基本内容:未成年人以被教养和保护为目的的亲权;未成年人无条件的被抚养权;
无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被监护权。马克思、恩格斯从理论上充分阐发了童工问题。首次得到最广泛承认的标志是联合国制定的《日内瓦宣言》。
它强调保障儿童的发展,救济需要扶助的儿童,保障儿童生活,使之免遭剥削,培养儿童具有人类之爱等观念。1959年,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宣言》。
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六条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七条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