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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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可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体如下:
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麻疹等。
3、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风疹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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