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那年不收的农业税
法律主观:
2006年1月1日。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中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法律客观: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对于这样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全国上下无不额手称庆。似乎这个在中国征收了2600年的税收从此将与我国农民无缘,农民从此将走上富裕的道路。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有关农业税法。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1951年秋,西北、东北、华北大区重新颁布了农业税暂行条例。后来,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税制度,政务院、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等。对于取消农业税,人们已经讨论了许多年。此次之所以要全面取消农业税,其直接原因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跟农业税本身的问题也不能说没有关系。首先,农业税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在我国,人们对农业税一直存在不同理解。农业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可能在全世界都是比较少见的。国外跟农业有关的税收一般包括土地税和与农业有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换句话说,在国外,农民在税收方面跟其它人缴纳的税收是一样的,只不过农民由于农业生产在许多方面能够享受到税收抵免优惠罢了。其次,农业税的性质模糊不清。按照税收理论,若以课税对象的性质来划分,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收益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目的税等。严格说来,中国农业税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那么,农业税是否可能是土地税?或者是人头税或销售税?按《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计征的,因此是一种产量税;而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面积和级差来确定的,这样农业税又变成了地租。由于土地是根据人头分摊确定的,这样农业税又成了人头税。这人头还包括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小孩,对老人和小孩征税,显然不符合税收的基本原则。第三,作为征收农业税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本身也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要国务院通过就行了,而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但是《农业税条例》却不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而是由国务院讨论通过后报经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发布施行的。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归结于当时还没有《立法法》,但是我们要知道,《立法法》也是在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的基础上制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律,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在《立法法》制定之前就一直是这么做的。而且其他税收(暂行)条例无一例外都是有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