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前提,在坚持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
法律主观: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同于转包、出租和互换。转包和出租,转包方与原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方与出租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虽有变化,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只不过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置换,并未丧失该权利;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方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这是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强调的基本精神。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绝不可以用强制的办法迫使农民离开土地。要防止不顾农民意愿,片面追求土地流转速度的倾向,要从实际出发对土地流转的效率进行科学的评价。,2、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相适应”的原则。农业土地流转的过程是一个农业比重不断减少、非农产业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前提,并且是建立在城乡统筹发展基础上的转移。,3、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流转出的土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不变。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由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特征,使农业耕地成为农业生产中最为稀缺的要素,保护农业耕地资源是保证农产品供给能力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必须保证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流转。,《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当事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 土地承包合同 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 土地承包 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