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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大多数的国家,一夫一妻制为法定的婚姻制度。在这些地区,有仍维持婚姻关系之配偶而再度与第三者结婚,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将触犯刑法上的重婚罪。
此外,有些国家可能会基于道德或优生学的观点,为避免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结婚,导致其婚生子女增加遗传性疾病机率,或产下畸形儿,而于法律明定禁止其性行为。一夫一妻制家庭是指由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合而组成的家庭。它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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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欧洲。
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欧洲,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欧洲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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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之后.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它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从单纯的收集自然界的产品,到利用自然条件来增加产品和主动进行创造性的生产,逐渐产生了社会分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物质资料的不断丰富,使生活资料出现剩余,一些人占有或支配较多的财产,人们的社会地位出现了差别。另一个结果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变化,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女子逐渐下降为附属劳动力,这就引起了两性关系的变化。男子地位提高了,便希望由他们来支配财产,并使自己的后代继承这种“权利”。要使这一意图付诸实现,按照恩格斯的说法,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废除“母权制”;二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也就是需要建立以男子为中心的,配偶关系稳定的婚姻制度。
由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存在着一个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从总的发展来看,大体有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是父系血统的确认。也就是男子要求认定确实是出自于本人的子女。从人类学和民族学的资料看,确认父系血统表现为很多有趣的形式。比如我国永宁纳西族的“认子”仪式,在男子确认女方所生子女是自己的后代以后,于女子生产满月时,携带礼物到女方家族探视。女方家族要举行一个仪式,将这种关系公开化。再比如在美洲、欧洲和亚洲许多民族中存在过“产翁制”,也就是女人生育,男人“坐月子”,男子用这种形式表示他是子女的生父。
第二是居住地的改变。也就是由原来的“男从女居”改为“女从男居”,{通俗地说就是由男子“嫁”出去,改变为把女子“娶”回来。从有关资料看这种改变是相当不容易的。有些民族采取了比较缓和的形式,比如中国若干民族保留有“两头走”的习俗,实际上是一种在双方家庭的轮流居住;久而久之过渡到只在男方家庭居住。而许多民族采用了激烈的手段,这就是“抢劫婚”。男方氏族纠集一批人抢回外氏族的女子,强迫与本氏族的某一个男子成婚。我国古代重要文献《易经》有好几处生动地描述了抢婚的情况,比如“屯卦”里讲到,一队全副武装的男子,骑在马上来往飞奔,寻找到女子后强抢回家,被抢的女子在马上拼命呼救,一片凄惨的景象。
第三是买卖婚的发生。从根本上说,个体婚制的产生和确立,不再是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而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发展的结果,即这种演进的基础不再是自然条件而是社会和经济条件。一方面,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加,人们的财产观念不断加强,物质利益成为影响社会生活,包括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财产的支配权逐步由男子掌握,他们也就利用这种权利来巩固自己的地位,用财产交换、占有女性,自然也用这种优势来奴役女性。
总而言之,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按照恩格斯所说,形成一夫一妻制的直接原因是财产继承关系的需要。财富的占有者和支配者要求由他们的子女来继承他们掌握的财富,这就需要确凿无疑的血缘关系。,确认这种血缘关系,自然要求配偶身份的明确化、固定化,尤其是妻子必须确定和专一。
可见,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第一,正如恩格斯所说:它“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所以,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第二,一夫一妻制与原始婚姻关系不同,它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而且,由于它在产生之初就是对女方而言的一夫一妻制,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利操纵在男方手中。第三,从发生来看,个体婚制是与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极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夫一妻源于财产继承的需要,而财产继承制度又巩固了一夫一妻制。
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它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从单纯的收集自然界的产品,到利用自然条件来增加产品和主动进行创造性的生产,逐渐产生了社会分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物质资料的不断丰富,使生活资料出现剩余,一些人占有或支配较多的财产,人们的社会地位出现了差别。另一个结果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变化,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女子逐渐下降为附属劳动力,这就引起了两性关系的变化。男子地位提高了,便希望由他们来支配财产,并使自己的后代继承这种“权利”。要使这一意图付诸实现,按照恩格斯的说法,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废除“母权制”;二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也就是需要建立以男子为中心的,配偶关系稳定的婚姻制度。
由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存在着一个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从总的发展来看,大体有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是父系血统的确认。也就是男子要求认定确实是出自于本人的子女。从人类学和民族学的资料看,确认父系血统表现为很多有趣的形式。比如我国永宁纳西族的“认子”仪式,在男子确认女方所生子女是自己的后代以后,于女子生产满月时,携带礼物到女方家族探视。女方家族要举行一个仪式,将这种关系公开化。再比如在美洲、欧洲和亚洲许多民族中存在过“产翁制”,也就是女人生育,男人“坐月子”,男子用这种形式表示他是子女的生父。
第二是居住地的改变。也就是由原来的“男从女居”改为“女从男居”,{通俗地说就是由男子“嫁”出去,改变为把女子“娶”回来。从有关资料看这种改变是相当不容易的。有些民族采取了比较缓和的形式,比如中国若干民族保留有“两头走”的习俗,实际上是一种在双方家庭的轮流居住;久而久之过渡到只在男方家庭居住。而许多民族采用了激烈的手段,这就是“抢劫婚”。男方氏族纠集一批人抢回外氏族的女子,强迫与本氏族的某一个男子成婚。我国古代重要文献《易经》有好几处生动地描述了抢婚的情况,比如“屯卦”里讲到,一队全副武装的男子,骑在马上来往飞奔,寻找到女子后强抢回家,被抢的女子在马上拼命呼救,一片凄惨的景象。
第三是买卖婚的发生。从根本上说,个体婚制的产生和确立,不再是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而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发展的结果,即这种演进的基础不再是自然条件而是社会和经济条件。一方面,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加,人们的财产观念不断加强,物质利益成为影响社会生活,包括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财产的支配权逐步由男子掌握,他们也就利用这种权利来巩固自己的地位,用财产交换、占有女性,自然也用这种优势来奴役女性。
总而言之,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按照恩格斯所说,形成一夫一妻制的直接原因是财产继承关系的需要。财富的占有者和支配者要求由他们的子女来继承他们掌握的财富,这就需要确凿无疑的血缘关系。,确认这种血缘关系,自然要求配偶身份的明确化、固定化,尤其是妻子必须确定和专一。
可见,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第一,正如恩格斯所说:它“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所以,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第二,一夫一妻制与原始婚姻关系不同,它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而且,由于它在产生之初就是对女方而言的一夫一妻制,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利操纵在男方手中。第三,从发生来看,个体婚制是与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极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夫一妻源于财产继承的需要,而财产继承制度又巩固了一夫一妻制。
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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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之后.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它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从单纯的收集自然界的产品,到利用自然条件来增加产品和主动进行创造性的生产,逐渐产生了社会分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物质资料的不断丰富,使生活资料出现剩余,一些人占有或支配较多的财产,人们的社会地位出现了差别。另一个结果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变化,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女子逐渐下降为附属劳动力,这就引起了两性关系的变化。男子地位提高了,便希望由他们来支配财产,并使自己的后代继承这种“权利”。要使这一意图付诸实现,按照恩格斯的说法,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废除“母权制”;二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也就是需要建立以男子为中心的,配偶关系稳定的婚姻制度。
由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存在着一个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从总的发展来看,大体有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是父系血统的确认。也就是男子要求认定确实是出自于本人的子女。从人类学和民族学的资料看,确认父系血统表现为很多有趣的形式。比如我国永宁纳西族的“认子”仪式,在男子确认女方所生子女是自己的后代以后,于女子生产满月时,携带礼物到女方家族探视。女方家族要举行一个仪式,将这种关系公开化。再比如在美洲、欧洲和亚洲许多民族中存在过“产翁制”,也就是女人生育,男人“坐月子”,男子用这种形式表示他是子女的生父。
第二是居住地的改变。也就是由原来的“男从女居”改为“女从男居”,{通俗地说就是由男子“嫁”出去,改变为把女子“娶”回来。从有关资料看这种改变是相当不容易的。有些民族采取了比较缓和的形式,比如中国若干民族保留有“两头走”的习俗,实际上是一种在双方家庭的轮流居住;久而久之过渡到只在男方家庭居住。而许多民族采用了激烈的手段,这就是“抢劫婚”。男方氏族纠集一批人抢回外氏族的女子,强迫与本氏族的某一个男子成婚。我国古代重要文献《易经》有好几处生动地描述了抢婚的情况,比如“屯卦”里讲到,一队全副武装的男子,骑在马上来往飞奔,寻找到女子后强抢回家,被抢的女子在马上拼命呼救,一片凄惨的景象。
第三是买卖婚的发生。从根本上说,个体婚制的产生和确立,不再是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而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发展的结果,即这种演进的基础不再是自然条件而是社会和经济条件。一方面,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加,人们的财产观念不断加强,物质利益成为影响社会生活,包括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财产的支配权逐步由男子掌握,他们也就利用这种权利来巩固自己的地位,用财产交换、占有女性,自然也用这种优势来奴役女性。
总而言之,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按照恩格斯所说,形成一夫一妻制的直接原因是财产继承关系的需要。财富的占有者和支配者要求由他们的子女来继承他们掌握的财富,这就需要确凿无疑的血缘关系。,确认这种血缘关系,自然要求配偶身份的明确化、固定化,尤其是妻子必须确定和专一。
可见,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第一,正如恩格斯所说:它“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所以,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第二,一夫一妻制与原始婚姻关系不同,它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而且,由于它在产生之初就是对女方而言的一夫一妻制,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利操纵在男方手中。第三,从发生来看,个体婚制是与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极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夫一妻源于财产继承的需要,而财产继承制度又巩固了一夫一妻制。
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它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从单纯的收集自然界的产品,到利用自然条件来增加产品和主动进行创造性的生产,逐渐产生了社会分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物质资料的不断丰富,使生活资料出现剩余,一些人占有或支配较多的财产,人们的社会地位出现了差别。另一个结果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变化,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女子逐渐下降为附属劳动力,这就引起了两性关系的变化。男子地位提高了,便希望由他们来支配财产,并使自己的后代继承这种“权利”。要使这一意图付诸实现,按照恩格斯的说法,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废除“母权制”;二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也就是需要建立以男子为中心的,配偶关系稳定的婚姻制度。
由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存在着一个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从总的发展来看,大体有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是父系血统的确认。也就是男子要求认定确实是出自于本人的子女。从人类学和民族学的资料看,确认父系血统表现为很多有趣的形式。比如我国永宁纳西族的“认子”仪式,在男子确认女方所生子女是自己的后代以后,于女子生产满月时,携带礼物到女方家族探视。女方家族要举行一个仪式,将这种关系公开化。再比如在美洲、欧洲和亚洲许多民族中存在过“产翁制”,也就是女人生育,男人“坐月子”,男子用这种形式表示他是子女的生父。
第二是居住地的改变。也就是由原来的“男从女居”改为“女从男居”,{通俗地说就是由男子“嫁”出去,改变为把女子“娶”回来。从有关资料看这种改变是相当不容易的。有些民族采取了比较缓和的形式,比如中国若干民族保留有“两头走”的习俗,实际上是一种在双方家庭的轮流居住;久而久之过渡到只在男方家庭居住。而许多民族采用了激烈的手段,这就是“抢劫婚”。男方氏族纠集一批人抢回外氏族的女子,强迫与本氏族的某一个男子成婚。我国古代重要文献《易经》有好几处生动地描述了抢婚的情况,比如“屯卦”里讲到,一队全副武装的男子,骑在马上来往飞奔,寻找到女子后强抢回家,被抢的女子在马上拼命呼救,一片凄惨的景象。
第三是买卖婚的发生。从根本上说,个体婚制的产生和确立,不再是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而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发展的结果,即这种演进的基础不再是自然条件而是社会和经济条件。一方面,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加,人们的财产观念不断加强,物质利益成为影响社会生活,包括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财产的支配权逐步由男子掌握,他们也就利用这种权利来巩固自己的地位,用财产交换、占有女性,自然也用这种优势来奴役女性。
总而言之,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按照恩格斯所说,形成一夫一妻制的直接原因是财产继承关系的需要。财富的占有者和支配者要求由他们的子女来继承他们掌握的财富,这就需要确凿无疑的血缘关系。,确认这种血缘关系,自然要求配偶身份的明确化、固定化,尤其是妻子必须确定和专一。
可见,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第一,正如恩格斯所说:它“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所以,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第二,一夫一妻制与原始婚姻关系不同,它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而且,由于它在产生之初就是对女方而言的一夫一妻制,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利操纵在男方手中。第三,从发生来看,个体婚制是与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极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夫一妻源于财产继承的需要,而财产继承制度又巩固了一夫一妻制。
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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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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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户婚》明确 一夫一妻制记载,“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对于后世讲的一夫多妻,可能是将妻、妾混淆了。在古代,妾是不能和妻相提并论的。“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所以,我们自古以来,实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当然,在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里的妾包括了滕、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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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了《婚姻法》,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了上千年的一夫多妻制,宣布了中国从此后实行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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