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哪几个阶段?
展开全部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或时期):
1、1951-1957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起步和大发展时期
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时期。这段时期,中央政府为了尽快把农民和农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57年底,全国成立农村信用社993680个。
2、1958-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曲折反复时期
1956-1973年,农村信用社曾两次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1974年,又恢复由人民银行管理。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农村信用社历经波折的时期。
3、1979-1996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管理,进入体制改革时期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和发展的时期。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农业银行管理。在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农村信用社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离合作金融组织的特性越来越远。从1984年提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重大改革到1996年国务院提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是信用社向合作制道路迈进的初步改革时期。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其合作性质,即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项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4、1996年至今,改革深化时期
从1996年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开始,农村信用社开始真正走向合作办社的道路。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7月开始,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省级联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1999年到2000年间,全国还试点组建了65家市(地)联社、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2003年上半年,又试点组建了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江苏8个试点省(市)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迅速展开。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按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的改革:1、管理体制。按政企分开,理清省政府与省联社之间的职责安排,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权责关系,实施以股份制为主题、多种形式的省级联社体制改革;2、产权制度。按照股份制方向,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3、在法人治理上。要适应社区性机构特点,建立“形式灵活,结构规范,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法人治理模式。同时提出:选择在经济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开展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点工作。
1、1951-1957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起步和大发展时期
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时期。这段时期,中央政府为了尽快把农民和农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57年底,全国成立农村信用社993680个。
2、1958-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曲折反复时期
1956-1973年,农村信用社曾两次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1974年,又恢复由人民银行管理。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农村信用社历经波折的时期。
3、1979-1996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管理,进入体制改革时期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和发展的时期。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农业银行管理。在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农村信用社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离合作金融组织的特性越来越远。从1984年提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重大改革到1996年国务院提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是信用社向合作制道路迈进的初步改革时期。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其合作性质,即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项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4、1996年至今,改革深化时期
从1996年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开始,农村信用社开始真正走向合作办社的道路。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7月开始,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省级联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1999年到2000年间,全国还试点组建了65家市(地)联社、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2003年上半年,又试点组建了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江苏8个试点省(市)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迅速展开。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按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的改革:1、管理体制。按政企分开,理清省政府与省联社之间的职责安排,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权责关系,实施以股份制为主题、多种形式的省级联社体制改革;2、产权制度。按照股份制方向,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3、在法人治理上。要适应社区性机构特点,建立“形式灵活,结构规范,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法人治理模式。同时提出:选择在经济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开展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点工作。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