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来帮一下忙

我家房子当时买的时候房产证上写了四个人的名字,其中包括外婆的名字,当时小舅舅出了六万,拿走了外婆本来的房产,外婆拿出来和我们现在的钱一起买了现在的房子,现在外婆跟我家住,... 我家房子当时买的时候房产证上写了四个人的名字,其中包括外婆的名字,当时小舅舅出了六万,拿走了外婆本来的房产,外婆拿出来和我们现在的钱一起买了现在的房子,现在外婆跟我家住,现在外婆还没有走,个别子女已经放话要抢房,请问他们有这个权利吗?户主是我
当时他们拿六万块是买断了外婆和我原有的房产,这六万块可以说是我有三万,外婆有三万。我现在想知道的是,房产证上有外婆的名字,我的名字和我父母一共四个人的名字,但是我是第一购买人,户主也是我,那么外婆的其余子女有没有权利在外婆走后来分遗产。在外婆与我们共同居住的这10年来,其余的子女没有给过生活费,外婆也没有出去在任何一个子女家里住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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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 · TA获得超过22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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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说的情况,你的小舅舅和你对该套房子是“共有”(是指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抢房”肯定是不行的,法律不允许。这可能涉及你外婆跟你一起生活的家庭原因。应该说你小舅舅要赡养你外婆。这个其中的我不清楚,也不好说。
根据《民法通则》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所以,如果你小舅舅要提出要部分房产的话,你是房主,肯定有绝对的份额。所以,你可以吧、把他所属份额作价分割于他。(作价分割,是不可分之共有物归属于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的情形。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对其它共有人应得之份额,用货币给予补偿)。就这些了,我不了解实际细节情况,也不好下结论。希望对你有说帮助。

参考资料: 全国司法学校法定教材《中国民法》 主编:刘心稳 第131-134页。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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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提供
匿名用户
200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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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为外婆、你及你父母共有,你外婆的子女仅对你外婆所有的份额具有继承权。房子的所有权与房产登记有关与户主无关。基于实际情况,可以与其协议作价补偿。
另外,根据《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是没有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可以由你外婆立遗嘱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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