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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男认为没拿结婚证书等于与女A的婚姻不成立是错误的!香港男与女A亲自在"大陆"登记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这里登记是实质要件,领结婚证只是个形式要件不影响婚姻效力!
2,香港男与女B属于重婚,婚姻无效!
3,另香港法律丈夫与妻子分居7年或以上,并且不知对方生死,则当离婚,但是中国大陆法律没有此条规定!而且结婚登记地在中国,依照我国大陆法律婚姻效力依照结婚地法律,而离婚适用法院所在地法,所以虽然香港男与女A分开的时间亦有7年之长,并且不知道对方生死,但他们婚姻仍然合法有效受我国法律保护!而香港男与女B属于重婚,婚姻无效!
假如香港男在我国法院起诉与女A离婚,则法院会依据婚姻法32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判离婚,但香港男2002年至今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给女A一半!而且香港男触犯了我国刑法重婚罪,不但要负刑事责任,女A还可获得适当香港男的赔偿!
香港属于英美法系与我国的大陆法系截然不同!就算香港判决香港男与女A离婚,而女A对此判决有异议,我国大陆也是不承认香港判决的!
以上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刑法,国际私法相关法理及法条。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香港男与女B属于重婚,婚姻无效!
3,另香港法律丈夫与妻子分居7年或以上,并且不知对方生死,则当离婚,但是中国大陆法律没有此条规定!而且结婚登记地在中国,依照我国大陆法律婚姻效力依照结婚地法律,而离婚适用法院所在地法,所以虽然香港男与女A分开的时间亦有7年之长,并且不知道对方生死,但他们婚姻仍然合法有效受我国法律保护!而香港男与女B属于重婚,婚姻无效!
假如香港男在我国法院起诉与女A离婚,则法院会依据婚姻法32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判离婚,但香港男2002年至今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给女A一半!而且香港男触犯了我国刑法重婚罪,不但要负刑事责任,女A还可获得适当香港男的赔偿!
香港属于英美法系与我国的大陆法系截然不同!就算香港判决香港男与女A离婚,而女A对此判决有异议,我国大陆也是不承认香港判决的!
以上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刑法,国际私法相关法理及法条。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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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不管是否拿取了结婚证件,只要进行了合法的婚姻登记,两人的婚姻关系即始成立,因此香港男以自己未领取结婚证为由认定婚姻未生效的说话不能成立。
另外,大陆的法律没有关于两人分居长达7年之后,自动按照离婚处理的规定。
就本案来言,根据大陆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在婚姻缔结地管辖,香港男应该在大陆婚姻缔结地与女A解除婚姻关系。这样才能使生活步入正轨。
另外,大陆的法律没有关于两人分居长达7年之后,自动按照离婚处理的规定。
就本案来言,根据大陆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在婚姻缔结地管辖,香港男应该在大陆婚姻缔结地与女A解除婚姻关系。这样才能使生活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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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你们不先离婚的,中国是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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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的婚姻制度是以婚姻登记作为婚姻关系缔结的标志,因此虽然没有拿到结婚证书,但是在大陆与A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要想解除婚姻关系,那只能在婚姻缔结地法院起诉,适用的也是大陆的婚姻法。另外,本案的情况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此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方法解决。不过这种情况是很容易证明感情破裂的,离婚不是难事,只不过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因为根据中国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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