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高人指点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因为单位工作需要熬夜(晚12点到早8点)我的血压升的非常高(180130)PS:本人今年才24岁后有一天在单位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去了医院急诊做检查医生要求我第2天早上...
因为单位工作需要熬夜(晚12点到早8点)我的血压升的非常高(180 130)
PS:本人今年才24岁
后有一天在单位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 请假去了医院急诊做检查 医生要求我第2天早上到门诊进行详细检查。。
第2天我去医院 专家告诉我要求我住院检查 因为我这年纪高血压不属正常现象 怀疑是即发性高血压 于是我住院检查了10天 后因病情不是很稳定 但是经济条件不允许我继续住院 跟医院达成协商 后改回家自行调养 并开出1个月的调养假条 我回家以后就把假条亲自交到单位了
回家养病快满1个月的时候 单位以“病假期太长 导致岗位空缺为由”召上新人代替我的工岗 要求我下周1有时间去单位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做合理么
分数少 悬赏10分 请专家指点一下 展开
PS:本人今年才24岁
后有一天在单位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 请假去了医院急诊做检查 医生要求我第2天早上到门诊进行详细检查。。
第2天我去医院 专家告诉我要求我住院检查 因为我这年纪高血压不属正常现象 怀疑是即发性高血压 于是我住院检查了10天 后因病情不是很稳定 但是经济条件不允许我继续住院 跟医院达成协商 后改回家自行调养 并开出1个月的调养假条 我回家以后就把假条亲自交到单位了
回家养病快满1个月的时候 单位以“病假期太长 导致岗位空缺为由”召上新人代替我的工岗 要求我下周1有时间去单位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做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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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不要辞
咨询下律司
这种情况,公司不可以解除你
兄弟别被公司给忽悠了。顶住,祝你身体早日好~~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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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别被公司给忽悠了。顶住,祝你身体早日好~~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025-08-08 广告
在167+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等。在民事领域,对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焦点,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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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孔业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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