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一式四份是否都要带回由单位签章?
就业协议一式四份都需要用人单位盖章的,本人签字,再带回学校盖章。最后四份协议返给用人单位一份,本人留一份,学校留两份(其中一份交上级部门)。
就业协议即三方协议,也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协议送交学校签章。一方持三份协议书送交学校签章,另一方可留下备查联(无须送学校盖章)。
单位与学生在学校招聘活动中需要现场签约时,如需先盖学校就业办公章,在征得学生处就业办同意的情况下,单位需将备查联填写完毕,留学生处就业办备案,协议书均由单位带回盖章。等单位签章完毕将两份协议书寄回学校就业办或学生本人。
扩展资料:
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就业协议的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单位与学生在学校招聘活动中需要现场签约时,如需先盖学校就业办公章,在征得学生处就业办同意的情况下,单位需将备查联填写完毕,留学生处就业办备案,协议书均由单位带回盖章。等单位签章完毕将两份协议书寄回学校就业办或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