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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第一天白班8小时,第二天中午上2小时,晚上4小时,算是小夜班,给5元夜班费,第三天上全天8小时,第四天休息一天。这样联系上,全年没有法定假休,这样合...
医院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第一天白班8小时,第二天中午上2小时,晚上4小时,算是小夜班,给5元夜班费,第三天上全天8小时,第四天休息一天。这样联系上,全年没有法定假休,这样合法吗?
这样那个连续循环上,是否合法?
如不合法,能给出具体劳动法条款吗?谢谢! 展开
这样那个连续循环上,是否合法?
如不合法,能给出具体劳动法条款吗?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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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工作特点,劳动法并不要求所有单位都实行每天上班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可根据企业的特点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只要你们单位给你们安排的上班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计不超过40小时,每个月加班时间总计不超过36小时,就不违反劳动法
。
按你说的情况,四天就有一天休息日,达到劳动法要求的每周一天休息日的要求;而四天总共上班时间是22小时,即平均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也未超过8小时,这样看来在时间安排上单位也没有违反劳动法。
但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即应支付300%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工作特点,劳动法并不要求所有单位都实行每天上班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可根据企业的特点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只要你们单位给你们安排的上班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计不超过40小时,每个月加班时间总计不超过36小时,就不违反劳动法
。
按你说的情况,四天就有一天休息日,达到劳动法要求的每周一天休息日的要求;而四天总共上班时间是22小时,即平均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也未超过8小时,这样看来在时间安排上单位也没有违反劳动法。
但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即应支付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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