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法的问题 案例分析
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1996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25.5万元、5000元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
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1996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25.5万元、5000元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1998年5月,乙因车祸不治而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因甲住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丁,转让所得现金归自己所有。审理中,丁同意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购买乙的股份。
[问题]
(1)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
(2)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
(3)由于甲与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能否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随后甲、丁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
请详细回答 展开
[问题]
(1)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
(2)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
(3)由于甲与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能否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随后甲、丁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
请详细回答 展开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1、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甲应当可以继承其父之股份,且其公司章程未有特别规定故也应当是可以继承之股东资格。
2、丁做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具有购买之义务,故法院无权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
3、法院只有依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才可以解散公司
本案中应当不属此种情形,故法院不能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正确做法可依继承关系先确定股份的分配,然后再依公司法律关系进行解决。
希望能够帮到你
2、丁做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具有购买之义务,故法院无权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
3、法院只有依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才可以解散公司
本案中应当不属此种情形,故法院不能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正确做法可依继承关系先确定股份的分配,然后再依公司法律关系进行解决。
希望能够帮到你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