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法的问题 案例分析

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1996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25.5万元、5000元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 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1996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25.5万元、5000元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1998年5月,乙因车祸不治而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因甲住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丁,转让所得现金归自己所有。审理中,丁同意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购买乙的股份。
[问题]
(1)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
(2)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
(3)由于甲与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能否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随后甲、丁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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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penjoy
2009-03-25 · TA获得超过21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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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甲应当可以继承其父之股份,且其公司章程未有特别规定故也应当是可以继承之股东资格。

2、丁做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具有购买之义务,故法院无权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

3、法院只有依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才可以解散公司

本案中应当不属此种情形,故法院不能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正确做法可依继承关系先确定股份的分配,然后再依公司法律关系进行解决。

希望能够帮到你
昆重帅师
2009-03-22 · TA获得超过8.4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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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可以了

2.肯定不可以,法院管不了这么宽

3.绝对不可以,法院没这么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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