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产问题 求助律师!真的希望得到答案!
老人生前有7个子女.年纪大了以后由甲(儿子)赡养.老人就把自己的房子和农村按人头来分的两亩耕地也分给了甲,户口本的户主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都更改为甲的名字.(老人在世的时...
老人生前有7个子女.年纪大了以后由甲(儿子)赡养.老人就把自己的房子和农村按人头来分的两亩耕地也分给了甲,户口本的户主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都更改为甲的名字.(老人在世的时候是经正当手续更改的)
问题:老人逝世以后.她生前按人头分的两亩耕地,由于建设问题,就把那份地给征用了.给了一笔钱.请问这笔钱是要按遗产来分.还是归甲(儿子)所有?
请给我个合法的文件说明,本人万分感谢! 展开
问题:老人逝世以后.她生前按人头分的两亩耕地,由于建设问题,就把那份地给征用了.给了一笔钱.请问这笔钱是要按遗产来分.还是归甲(儿子)所有?
请给我个合法的文件说明,本人万分感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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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给付的属于赠与
也就是说在老人去世的时候房子和地已经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所以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
经合法手续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 变更后的当事人拥有相应的权利
也就是说 征地补偿款归甲所有 不作为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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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相关法条自己去看看
这是法律 不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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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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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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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同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你也可以去百度一下看全文
但必须强调的是 你看完了要知道怎么去理解
也就是说在老人去世的时候房子和地已经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所以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
经合法手续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 变更后的当事人拥有相应的权利
也就是说 征地补偿款归甲所有 不作为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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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相关法条自己去看看
这是法律 不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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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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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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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同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你也可以去百度一下看全文
但必须强调的是 你看完了要知道怎么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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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正当手续变更的,视为赠与。
权属证书为甲的名字,就为甲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所以,全部是甲自己的。
权属证书为甲的名字,就为甲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所以,全部是甲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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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按人头分的地实际上是老人承包的责任田,老人去世后村里应当收回分给其他村民承包。征地给的钱是附属物的部分归甲所有,其他部分归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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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是归儿子甲所有的,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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