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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最低850元,小时工7.2元
下面是相关政策,出自苏州劳动保障局网站
企业最低工资支付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当有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时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发给相应工资。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市区和所属五县市企业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从2007年10月1日起,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剔除”以上各项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宣传,使所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基本生活的作用。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加强检查监督,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本市境内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应认真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下面是相关政策,出自苏州劳动保障局网站
企业最低工资支付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当有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时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发给相应工资。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市区和所属五县市企业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从2007年10月1日起,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剔除”以上各项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宣传,使所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基本生活的作用。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加强检查监督,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本市境内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应认真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参考资料: http://www.szldbz.gov.cn/news_content.asp?id=1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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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为850元
尚无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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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2008~2012年)
一、总则
(一)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要求“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到“住有所居”。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和谐苏州”、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进一步关注民生、惠及百姓,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苏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三)本规划的规划区为苏州市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为重点规划区。本规划对中心城区的保障方式和住房供应计划进行具体规划。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按照本规划的统一规定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五)本规划是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依据。在规划期内凡在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展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即住房保障工作,应符合本规划;制定相关的计划、方案、办法等,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
三、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
(九)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截至2007年底,苏州市市区总户数为777273户,总人口数为2353019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2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34平方米。城镇低保标准现为350元,最低工资标准现为850元。
苏州市中心城区总户数为276614户,总人口数为765467人。
(十)保障对象。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家庭收入为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根据家庭的具体收入情况,按三种类别实施住房保障。
1.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约覆盖2%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以配租低保廉租型住房为主的保障方式。对无房和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家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实施优先供应低保廉租型住房,收取廉租租金的保障方式。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的家庭比例达到保障对象的80%左右。
2.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现标准为850元。约覆盖25%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先发放租金补贴和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再逐步实施供应市场租金的市场租赁型住房的保障方式。做到应保尽保,供应保障型住房的比例争取达到已登记合格的保障对象的60%左右。
3.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现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以下的家庭。约覆盖55%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供应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保障方式。做到基本满足购房需求。
………………
尚无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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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2008~2012年)
一、总则
(一)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要求“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到“住有所居”。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和谐苏州”、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进一步关注民生、惠及百姓,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苏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三)本规划的规划区为苏州市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为重点规划区。本规划对中心城区的保障方式和住房供应计划进行具体规划。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按照本规划的统一规定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五)本规划是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依据。在规划期内凡在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展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即住房保障工作,应符合本规划;制定相关的计划、方案、办法等,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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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
(九)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截至2007年底,苏州市市区总户数为777273户,总人口数为2353019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2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34平方米。城镇低保标准现为350元,最低工资标准现为850元。
苏州市中心城区总户数为276614户,总人口数为765467人。
(十)保障对象。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家庭收入为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根据家庭的具体收入情况,按三种类别实施住房保障。
1.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约覆盖2%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以配租低保廉租型住房为主的保障方式。对无房和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家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实施优先供应低保廉租型住房,收取廉租租金的保障方式。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的家庭比例达到保障对象的80%左右。
2.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现标准为850元。约覆盖25%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先发放租金补贴和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再逐步实施供应市场租金的市场租赁型住房的保障方式。做到应保尽保,供应保障型住房的比例争取达到已登记合格的保障对象的60%左右。
3.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现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以下的家庭。约覆盖55%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供应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保障方式。做到基本满足购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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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http://www.suzhou.gov.cn/zfgk/zfgb/2008/zfgb_05.shtm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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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区五县一市范围(常熟.张家港.吴江.昆山.太仓)2012年6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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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属于一类标准: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按月计发工资的,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上年度每月750元增加到850元,同比提高13.3%;二类地区由每月620元增加到700元,同比提高12.9%;三类地区由每月520元增加到590元,同比提高了13.5%。
另一类是以小时计发工资的,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年度每小时6.3元,增加到7.2元;二类地区由每小时5.2元增加到5.9元;三类地区由每小时4.4元增加到5.0元。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按月计发工资的,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上年度每月750元增加到850元,同比提高13.3%;二类地区由每月620元增加到700元,同比提高12.9%;三类地区由每月520元增加到590元,同比提高了13.5%。
另一类是以小时计发工资的,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年度每小时6.3元,增加到7.2元;二类地区由每小时5.2元增加到5.9元;三类地区由每小时4.4元增加到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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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8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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