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朋友婚前为结婚而购置新房,由他支付了全额费用,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结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他不愿意将次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途径可以办到?p.s.我记得... 朋友婚前为结婚而购置新房,由他支付了全额费用,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

结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他不愿意将次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途径可以办到?

p.s.我记得好像有条司法解释是说专为结婚而婚前购买的房屋,不论男女哪方出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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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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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
2019-10-25 · 婚姻家庭,离婚,离婚财产纠纷,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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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婚姻家事律师信金国,接下来为您解答“结婚前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
结婚前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才能判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做了房贷,婚后如果是夫妻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对世春液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是需要进行分割的。
另外森斗,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在婚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的,也就是“有婚意的购房”。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情形,由产权登记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谢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搜物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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