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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其
法律地位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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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属劳务报酬所得:
从性质上说,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
一是展业成本扣除的计算。根据《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展业成本是佣金收入的40%,而不是佣金收入减去营业税及附加之后的40%。
二是“每次”的确定。
三是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同佣金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有差别。
例如:某证券公司A营业部获得佣金收入3 8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3 800×[5%x(1+7%+3%)]=209元。
从性质上说,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
一是展业成本扣除的计算。根据《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展业成本是佣金收入的40%,而不是佣金收入减去营业税及附加之后的40%。
二是“每次”的确定。
三是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同佣金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有差别。
例如:某证券公司A营业部获得佣金收入3 8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3 800×[5%x(1+7%+3%)]=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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