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力荷载代表值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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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力荷载代表值计算方法:按抗规中表5.1.3采用。
具体计算方法:
根据《抗规》(GB50011-2010)5.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扩展资料:
重力荷载代表值,是建筑抗震设计用的重力性质的荷载,为结构构件的永久荷载(包括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建筑抗震设计用的重力性质的荷载,为结构构件的永久荷载(包括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其组合值系数(不大于1)根据地震时竖向可变荷载的遇合概率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力荷载代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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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永久荷载,例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可变荷载,例如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
3.偶然荷载,例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产生的荷载(重力)。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1.3 永久荷载标准值,对结构自重,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状态,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可参考本规范附录A 采用。
3.1.4 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3.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组合规定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荷载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 载的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可变荷载频遇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频遇值系数。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3.2 荷载组合
3.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3.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3 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 条采用;
γQi—第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 为可变荷载Q1 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 条采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 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i 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注: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SQ1k 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Q1k ,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 当考虑以竖向的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仅限于竖向荷载。
3.2.4 对于一般排架、框架结构,基本组合可采用简化规则,并应按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仍按公式(3.2.3-2)式采用。
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一般情况下应取1.0;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应取0.9.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应取1.4;
—对标准值大于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注: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按建筑结构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6 对于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偶然荷载的代表值不乘分项系数;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的其他荷载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采用适当的代表值。各种情况下荷载效应的设计值公式,可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3.2.7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S≤C (3.2.7)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限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3.2.8 对于标准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按下式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9 对于频遇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按下式采用:
式中Ψf1—可变荷载Q1 的频遇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Ψqi—可变荷载Qi 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当活荷载对结构有利时可不做计算。
1.永久荷载,例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可变荷载,例如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
3.偶然荷载,例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产生的荷载(重力)。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1.3 永久荷载标准值,对结构自重,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状态,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可参考本规范附录A 采用。
3.1.4 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3.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组合规定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荷载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 载的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可变荷载频遇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频遇值系数。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3.2 荷载组合
3.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3.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3 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 条采用;
γQi—第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 为可变荷载Q1 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 条采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 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i 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注: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SQ1k 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Q1k ,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 当考虑以竖向的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仅限于竖向荷载。
3.2.4 对于一般排架、框架结构,基本组合可采用简化规则,并应按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仍按公式(3.2.3-2)式采用。
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一般情况下应取1.0;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应取0.9.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应取1.4;
—对标准值大于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注: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按建筑结构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6 对于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偶然荷载的代表值不乘分项系数;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的其他荷载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采用适当的代表值。各种情况下荷载效应的设计值公式,可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3.2.7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S≤C (3.2.7)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限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3.2.8 对于标准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按下式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9 对于频遇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按下式采用:
式中Ψf1—可变荷载Q1 的频遇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Ψqi—可变荷载Qi 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当活荷载对结构有利时可不做计算。
参考资料: 结构工程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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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力荷载是永久荷载,其代表值仅一个,应该称为标准值。
计算地震作用时,房屋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没有地震作用时活荷载好像可以不做计算~~
计算地震作用时,房屋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没有地震作用时活荷载好像可以不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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