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3月19日最高法院特赦全部战犯。根据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并给予公民权。
原国民党十二兵团司令黄维接受特赦释放通知书 根据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并给予公民权。最高人民法院于1975年3月19日宣布特赦黄维、李九思等293名在押全部战犯。
特赦释放人员中包括原蒋介石集团中的战犯290名(内有军官219名、党政人员21名、特务50名),伪满洲国战犯2名,伪蒙疆自治政府战犯1名。至此,处理所有战犯工作全部结束。对国内全部856名战犯的处理情况是。
特赦589名,刑满释放65名,另案处理(释放)10名,经审查后按起义投诚对待、立即释放的有25名,病亡167名。
扩展资料:
毛泽东提出:一个不杀,分批释放 就特赦战犯问题,中共中央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3月14日,在全国政协二届十九次常委扩大会议上,周恩来又根据毛泽东提出的对国内战犯“一个不杀”的原则作了特别发言,他明确指出: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杀他们是容易的,杀了他们,他们就不能再起积极作用,只能起消极作用。对台湾的影响相反,使他们觉得战犯的下场只是要杀的,增加了台湾的恐慌。这与我们的政策不相符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法院特赦全部战犯
本次拟定特赦人群如下: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
有关2015年特赦拟定全文如下:
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