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满分学习七天内有时间限制。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时限要求。
驾驶人满分教育时间为7日,每日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其中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日。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驾驶人,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日。
驾驶人审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采用现场审验教育形式。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满分和审验教育现场教育秩序,对存在下列行为的驾驶人,取消本次参加教育资格,告知其重新预约参加教育:
(一)由他人替学;
(二)扰乱课堂秩序;
(三)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
(四)中途离场超过15分钟或者每天无故离开课堂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考试存在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由他人替考等行为的,本次考试终止,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重新预约参加学习和考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
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
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
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