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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男方是否起诉离婚,也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利范围。具体其为什么不起诉,更无法猜测。
其次,由于该案例中的男性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已经严重违反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的行为规范。女方有权利提出离婚,并且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由于该案例中的男性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已经严重违反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的行为规范。女方有权利提出离婚,并且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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