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的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
一、商业银行破产的传导性
商业银行经营的高风险性增加了其发生危机的可能性,与一般企业危机相比,银行业危机最具破坏力的就是其传导性。商业银行面临着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和管理风险。金融风险一旦累积到一定量,并被公开,则金融风险具有强烈的传导性。商业银行在存取自由的原则下,一旦因一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被公开,存款人就会从银行取出存款,当提前支取的量增多或形成挤兑时,银行就会出现流动性危机,严重时使银行濒于破产边缘。
而一家银行遭到挤兑,可能会引发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危机,巨大金融风险会因此传导到银行体系中其它银行,使本来经营正常的银行卷入破产风险,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的系统性危机。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强烈负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是指某些经济主体在其产生、消费过程中不以市场为媒介,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附加效应。外部效应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负外部效应,就是指生产或消费给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其他人却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商业银行破产就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大规模银行的破产会使所有的存款人遭受不能承受的损失,存款保险机构也无法提供足够的清偿基金,整个社会也无法消除由于其破产而带来的消极影响。与一般企业相比,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中处于特殊地位并发挥着特殊作用,其破产所牵涉到的利益主体范围极为广泛、数量尤为众多,一旦一家商业银行破产倒闭,其存款人、其他债权人、股东或出资者、职工等都将面临较大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商业银行危机所具有的传导性使得一家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很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扩散到其他银行。相应的,商业银行破产所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也随着危机的扩散而增强,进而殃及到更多的存款人、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商业银行破产所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使得储蓄和投资受到阻滞,社会资本的形成遭到破坏,进而扰乱整个社会再生产循环和宏观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
三、商业银行破产在法律上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以独特价值目标的形式表现在商业银行破产法的内在属性中。相较于一般企业破产法强调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商业银行破产法更重视对安全价值和秩序价值的追求。这种独特的价值目标也体现在商业银行破产法特殊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中。商业银行破产虽原则上遵循一般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在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还是有其特殊性的,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破产挽救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特殊法律规定上。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元素,是破产启动的直接原因和基本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破产法具体规定中的关键部分,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比一般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多了一些技术性和行政色彩。对一般企业而言,当其发生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危险时,和解和重整是最主要的两种挽救程序。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破产的挽救程序更加灵活多样,主要可以通过接管、重组、重整等程序进行挽救。由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其破产清算程序有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破产的特殊之处。对此,各国立法大多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中的破产能力、破产清算申请人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问题予以特殊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