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哪些条件,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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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在税前扣除;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资本化后分期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的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不发放给职工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即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第三,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全部报酬。
  第四,工资薪金支出应是合理性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企业的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者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股息分配。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主要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职员提供的劳动,如岗位责任的性质、工作时间、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工作条件;2.与其他职员比较,如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的可比工资、职员与所有者关系、职员的能力、企业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职员以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如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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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2 · 剪喜欢的视频,追喜欢的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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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享计划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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