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每位教师每周课时数是多少
国家对每位教师每周课时数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1985年教育部《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提出:改革上述试行办法,由各高等学校参照该办法自行决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及其定额,教育部不作统一规定。
1981年,教育部发出《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规定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及每年校历周数计算。
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约 2/3。试行办法及暂行规定对各级职务教师担任各种教学工作,进行教材和教学法资料编写工作,专职和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室工作,兼任党政工作等的工作量计算方法均有详细规定。
扩展资料:
其他国家老师周工作时间:
1、其他国家多无统一标准,有的由学校自订标准,有的由学校在聘约中与教师个别约定,有的无成文规定,学校按一般惯例安排。
2、20 世纪 60—70 年代西方一些国家的研究表明:高等学校教师一般每周至少应工作 40 小时,实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约为 55 小时;多数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 40%~70%。
3、对50个国家80所大学的调研表明,教师每周的平均教学工作量为 6.8 小时~12.5 小时;澳大利亚、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教师工作量最重,非洲次之,北美及欧洲最轻;发展中国家的教师工作量一般较发达国家为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工作量制度
1、小学教师周课时量:
(1)数学任教两个班,英语任教多个班或任教语文、数学、英语并兼任其他学科,周课时不少于17节;
(2)音乐、美术、微机、科学或其他学科周课时不少于18节;
(3)体育周课时不少于16节;
(4)担任班主任并任教语文、数学或英语,周课时不少于16节;其他学科担任班主任,周课时不少于17节;
(5)校长、党支部书记周课时不少于4节(一校两址、镇中心小学或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的减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5节;副校长周课时不少于10节,中层干部周课时不少于14节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退下来的县属学校校长、乡(镇)中心校或农村中学校长周课时不少于4节,每学期听课指导不少于10节;
(6)村小或教学点教师周课时不少于18节;村小校长周课时不少于12节;
(7)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老教师,在规定课时中相应减少20%;
(8)班额在65人以上的班主任或主科教师在规定课时中相应减少10%;
(9)对因病、怀孕待产及处于哺乳期的教师,可酌情减少课时量。
2、中学教师周课时量
(1)高中
①数学、语文、英语任教两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1节;物理、化学任教3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0节;政治、历史、地理周课时不少于10节,音乐、美术、体育、计算机周课时不少于14节。
②担任班主任周课时不少于10节。
(2)初中
①数学、语文、英语任教两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3节;物理、化学任教3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2节;政治、历史任教7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4节;地理、生物任教7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4节,音乐任教8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6节,体育任教7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4节,美术、计算机周课时不少于18节。
②担任班主任周课时不少于12节。
③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周课时不少于2节(一校两址或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的减半),副校长周课时不少于4节,中层干部周课时不少于6节、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④对跨年级、跨学科教学的,可在上述规定课时减少1-2节;
⑤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老教师,在规定课时中相应减少20%。
⑥对因病、怀孕待产及处于哺乳期的教师,可酌情减少课时量。
⑦专职教辅人员每校不超过3-4人;实验室教师为专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