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损益和税法损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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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损益和税法损益的区别

1.固定资产折旧起点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处理分析:《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税法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可见折旧的起点会计与税法可能存在差异。

2.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处理分析:《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等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折旧计提范围存在差异,其中差别最明显的是企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要求必须提取折旧,而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处理分析:《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第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第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税法差异分析:《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做了准确规定。会计准则是从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来预计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并据此提取折旧,没有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参考年限;而税法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年限,因而企业计提折旧年限常常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存在差异。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处理分析:《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税法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符合条件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计提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会计上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但是税法上加速折旧法是受限制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5.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处理分析:《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税法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会计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然后按照调整后的净残值在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重新计算折旧金额。而税法只认可固定资产当时企业取得时确定的合理净残值的标准,因此一旦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对预计净残值进行了调整,并据此计提折旧,则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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