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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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 解答你所关心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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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赔偿的流程和赔偿的保险责任划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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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 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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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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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保险赔偿责任?事故、近因、范围三步走-工保网

保险责任的承担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保险事故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准确确定对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起决定性作用。因此,为了准确地确定保险责任,首先必须确定保险事故。

其次关于保险赔偿责任,我国保险实务界有这样一句话:判断责任看近因,决定赔偿看范围。前者作为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后者作为判断保险人承担多少保险责任的原则,虽未直接体现在现行保险法中,却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标准。

1、确定责任看事故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保险事故的表达方式,保险可以分为概括保险和列举保险两类。下图所示的履约保证保险责任条款便以“若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概括了保险事故。

确定保险事故通常包含主体确定、损害事件确定、事件发生区域确定三个步骤。如依据上图,保险事故必须满足投保人违约、其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这两个条件。相对应的,投保人发生违约(满足条件一)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而后在因此出现直接损失(满足条件二)后,被保险人一方面需履行索赔材料义务,辅助保险人核实损失情况;另一方面需履行施救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另外,确定保险事故还需考虑责任免除条款列举的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风险种类、损失赔偿范围,发生在所列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也不构成保险责任。

2、判断责任看近因

近因即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并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非在时间与空间上最接近损害结果的原因。实务中其可分为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两种类型: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近因的认定一般遵循自前向后推断、自后向前回溯两种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判断出的最终事件与保险事故相符,则该最初事件为近因;从保险事故出发、按照逻辑倒推能够回溯到最初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近因原则是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基本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引起损害的近因被视为根本原因:当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人应负有保险责任;而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还是判断保险事故数量的重要原则。按照近因原则,源自同一近因的全部损害结果系属一次事故。由此,中保协发布的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都将投保人基于同一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一系列直接经济损失视为一次保险事故。每一次保险事故可简称为每次保险事故,简单理解即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认定近因,而后在确定保险责任、判断保险事故数量的基础上,保险人方能决定承担多少保险责任。

3、决定赔偿看范围

在以责任险为代表的财产保险中,为确定和限制保险责任,实务界广泛采用责任总额和每次事故(Per-Occurrence)责任限额相结合的方法。前者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后者则限制了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前者在工程保证保险中即对应着保险金额。由于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履约保证保险和预付款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也明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保险人的赔付而相应降低。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欲恢复出险前的保险金额,也应按照保险人要求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审核出具相应的批单。

后者在实践中还发展出了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等变种。如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便结合了责任总额与每次保险事故免赔额:保险合同既明确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也要求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两相结合下,示范条款为保险责任划定了上限和下限,理赔金额无上限、小额损失风险占据大量理赔资源的情况都能够得到较好解决。

因此,在明确保险责任与保险事故数量的基础上,保险人需在额度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扣除免赔额金(如有)后予以赔偿。这也符合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还进一步派生出代位求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前者使保险人在赔偿后有权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后者要求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按照保险基本原则中的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责任遵循三大原则:确定责任看事故,判断责任看近因,决定赔偿看范围。对于保险人而言,把握三大原则是其高效开展理赔工作的前提;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熟悉三大原则也能帮助其避免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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