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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 从创业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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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税收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现。如何进一步提升稽查效能,是当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当前税务稽查效能有效发挥的四个因素
(一)观念与认识有偏差。一是稽查定位左右摇摆。征管改革之初,一种观念片面认为“重点稽查”就是提高稽查机构级别,增加稽查人员,改善稽查手段,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增多。此后,另一种观念对稽查的认识又矫枉过正,一味重视征收管理,而对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怀疑,影响和制约了稽查效能的发挥。二是人为肢解稽查职能。当前,监督制约措施尚不健全,税务稽查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此,有的则错误地认为稽查职权过大,以致人为分解稽查职能,稽查整体效能难以有效发挥。三是以查补收入多少论英雄。在“任务型”稽查时期,稽查工作围绕查补收入转,该查深查透的问题反而是蜻蜓点水,浮于表面,该重点打击的又惩处不力,偏离了稽查的方向和目标。
(二)职责界定不够清晰。一是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形成职责交叉;二是稽查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三是稽查部门内在机制不协调;四是横向岗责体系不健全。
(三)执法措施尚不到位。一是选案手段落后。在检查选案上,仍依靠人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管理部门为了应付执法考核,移送的案件总是轻描淡写、蜻蜓点水,难有实质性案件可查。二是检查人员综合素质低。在检查实施上,问题的发现、判断和定性,主要依赖检查人员个人素质和经验。在信息收集上,只能通过函调或派人外调方式取得被查企业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案件执行乏力。由于行政干预、部门协作不紧密等原因,案件执行很难到位。加上稽查办案经费紧张,缺少相关装备,影响了案件执行。三是打击力度不够。目前,稽查执法中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稽查的打击力度不大。
(四)稽查力量相对薄弱。从内部环境看,一是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的比例偏低。二是稽查部门直接从事税务检查的人员少,制约了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从外部环境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企业经营方式日益灵活,给税务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工作需要看,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已成为必然趋势,迫切需要稽查人员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二、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树立“三个观念”
(一)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是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思想基础,是征、管、查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独立稽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稽查局独立开展税收执法活动;二是科学界定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三是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应保持独立、完整,不能人为分解;四是确保稽查办案经费独立核算,有效保证稽查案件的顺利实施。
(二)树立大稽查观念。随着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提高稽查管理的集约化程度,实行大稽查势在必行。一是稽查业务相对集中,逐步做到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检查均由稽查部门统一实施;二是稽查信息相对集中,建立稽查信息与征收管理信息相衔接,加强信息监控管理;三是稽查实施相对集中,严格检查计划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税收成本。
(三)树立打击型稽查观念。从依法治税的要求看,实行打击型稽查,是确保征管权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让纳税人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指导思想上,要克服过去单纯以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稽查工作水平的错误倾向,取消稽查指令性查补收入计划。在工作重点上,要突出对重大案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和质量。在实施手段上,要适当添置办案装备,增加办案经费,确保办案经费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建立“五项机制”
(一)着力构建科学的评价引导机制。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反映稽查工作成效。质的指标应成为依法办案程度的衡量标准;量的指标应成为办案面、办案成果的衡量标准。质的指标应当包括滞纳金加收率、查补处罚率、查补入库率;量的指标应当包括收入查补率、纳税检查面。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着力构建协调的稽查运行机制。一是按征管功能从体制上明确稽查与征收、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好内部职责交叉问题;二是推行复合型稽查,解决好国、地税之间重复检查问题;三是强化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进一步提高税收监控水平。
(三)着力构建严密的办案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方面,制定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专款专用,保证办案经费及时到位。装备保障方面,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可能给予完善。执法保障方面,加强司法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设立税警联合办公室等方式,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四)着力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对内而言,把好“进口”,放宽“出口”,将那些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选配、充实进来,将少数缺乏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差不宜从事稽查工作的及时调整出去。同时,积极探索推行稽查人员能级制和主、辅查制,适当拉开计酬差距,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对外而言,努力构造一个纳税人依法纳税、群众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做好举报案件查处和奖金兑付,鼓励群众举报;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减少稽查次数,对纳税不实者,严管、严查。
(五)着力构建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切实加强对稽查“四个环节”的监督制约。选案环节,尽快采用稽查选案软件,尽可能使用计算机选案;检查环节,实行税务案件抽、复查制度,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审理环节,实行初审、本级稽查集体审理和上级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三级审理制度。其次,不断拓宽监督制约渠道,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稽查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并举的监督机制。
一、影响当前税务稽查效能有效发挥的四个因素
(一)观念与认识有偏差。一是稽查定位左右摇摆。征管改革之初,一种观念片面认为“重点稽查”就是提高稽查机构级别,增加稽查人员,改善稽查手段,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增多。此后,另一种观念对稽查的认识又矫枉过正,一味重视征收管理,而对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怀疑,影响和制约了稽查效能的发挥。二是人为肢解稽查职能。当前,监督制约措施尚不健全,税务稽查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此,有的则错误地认为稽查职权过大,以致人为分解稽查职能,稽查整体效能难以有效发挥。三是以查补收入多少论英雄。在“任务型”稽查时期,稽查工作围绕查补收入转,该查深查透的问题反而是蜻蜓点水,浮于表面,该重点打击的又惩处不力,偏离了稽查的方向和目标。
(二)职责界定不够清晰。一是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形成职责交叉;二是稽查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三是稽查部门内在机制不协调;四是横向岗责体系不健全。
(三)执法措施尚不到位。一是选案手段落后。在检查选案上,仍依靠人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管理部门为了应付执法考核,移送的案件总是轻描淡写、蜻蜓点水,难有实质性案件可查。二是检查人员综合素质低。在检查实施上,问题的发现、判断和定性,主要依赖检查人员个人素质和经验。在信息收集上,只能通过函调或派人外调方式取得被查企业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案件执行乏力。由于行政干预、部门协作不紧密等原因,案件执行很难到位。加上稽查办案经费紧张,缺少相关装备,影响了案件执行。三是打击力度不够。目前,稽查执法中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稽查的打击力度不大。
(四)稽查力量相对薄弱。从内部环境看,一是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的比例偏低。二是稽查部门直接从事税务检查的人员少,制约了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从外部环境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企业经营方式日益灵活,给税务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工作需要看,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已成为必然趋势,迫切需要稽查人员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二、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树立“三个观念”
(一)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是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思想基础,是征、管、查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独立稽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稽查局独立开展税收执法活动;二是科学界定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三是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应保持独立、完整,不能人为分解;四是确保稽查办案经费独立核算,有效保证稽查案件的顺利实施。
(二)树立大稽查观念。随着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提高稽查管理的集约化程度,实行大稽查势在必行。一是稽查业务相对集中,逐步做到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检查均由稽查部门统一实施;二是稽查信息相对集中,建立稽查信息与征收管理信息相衔接,加强信息监控管理;三是稽查实施相对集中,严格检查计划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税收成本。
(三)树立打击型稽查观念。从依法治税的要求看,实行打击型稽查,是确保征管权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让纳税人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指导思想上,要克服过去单纯以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稽查工作水平的错误倾向,取消稽查指令性查补收入计划。在工作重点上,要突出对重大案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和质量。在实施手段上,要适当添置办案装备,增加办案经费,确保办案经费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建立“五项机制”
(一)着力构建科学的评价引导机制。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反映稽查工作成效。质的指标应成为依法办案程度的衡量标准;量的指标应成为办案面、办案成果的衡量标准。质的指标应当包括滞纳金加收率、查补处罚率、查补入库率;量的指标应当包括收入查补率、纳税检查面。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着力构建协调的稽查运行机制。一是按征管功能从体制上明确稽查与征收、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好内部职责交叉问题;二是推行复合型稽查,解决好国、地税之间重复检查问题;三是强化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进一步提高税收监控水平。
(三)着力构建严密的办案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方面,制定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专款专用,保证办案经费及时到位。装备保障方面,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可能给予完善。执法保障方面,加强司法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设立税警联合办公室等方式,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四)着力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对内而言,把好“进口”,放宽“出口”,将那些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选配、充实进来,将少数缺乏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差不宜从事稽查工作的及时调整出去。同时,积极探索推行稽查人员能级制和主、辅查制,适当拉开计酬差距,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对外而言,努力构造一个纳税人依法纳税、群众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做好举报案件查处和奖金兑付,鼓励群众举报;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减少稽查次数,对纳税不实者,严管、严查。
(五)着力构建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切实加强对稽查“四个环节”的监督制约。选案环节,尽快采用稽查选案软件,尽可能使用计算机选案;检查环节,实行税务案件抽、复查制度,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审理环节,实行初审、本级稽查集体审理和上级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三级审理制度。其次,不断拓宽监督制约渠道,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稽查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并举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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