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税收》(3)国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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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特征。
(一)有偿性
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如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在这里,政府是以债务人的身份,以国家的信誉为担保而举借债务的。而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资金,政府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国家是以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身份而参与的分配。即使国家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到生产领域或服务于大众,但不会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利润上缴是国家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而取得的财政资金,政府也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而完全归国家支配和使用。利润上缴是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只要国有企业在缴纳商品税之后,实现了税后利润,就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与国家进行分配。企业上缴利润的多少以国家占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份额为标准。以后利润收入的使用方向与该缴利企业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使政府可以通过向国有企业拨付投资的形式而将一部分财政资金再分配给国有企业,但这种再分配与其上缴的利润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国债的发行既然是政府作为债务人以还本付息为条件,而向国债认购者借取资金的暂时使用权,政府与认购者之间必然具有直接的返还关系。
(二)自愿性
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自己根据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国家并不能指派具体的承购人,此时,是否充当承购人须以自愿为前提,进而在购买数量、利率高低及何时兑现等方面,承购者均有相对选择的自由(相对指限制于国债品种设计的范围内)。而税收的课征以政府的政治权力为依托,政府课税就要以国家的法律、法令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依法强制征收,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强制性是税收的形式特征之一。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是以国家的资产所有权为依托的,因为国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国有企业利润具有占有权和支配权。任何国有企业都有义务依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将企业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上缴给国家,因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形式,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国债的发行是以政府的信用为依托,政府发行国债就要以借贷双方自愿互利为基础,按一定条件与国债认购者结成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个人和单位由于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强制他们认购国债,而只能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多少。
(三)灵活性
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由政府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的丰裕程度灵活加以确定,而不通过法律形式预先加以规定。这是国债所具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形成与税收的固定性的明显区别。税收的取得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率来征收,不能随意改变,收入的多少取决于经济发展的状况,如果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不仅满足不了国家急需大量资金的要求,还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减少税收收入。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虽然随企业的盈亏状况有所变动,但一般说来,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总要依据一个大体固定的比例进行。即使其绝对额在不同时期可能不一样,但其相对额(上缴比例)在一定时期常常是固定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有比较固定的特征。国债的发行则完全不同,其发行与否或发行多少,并没有一个较为固定的国家法律规定,而基本上由政府根据财政收支状况灵活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它既不具有发行时间上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上的相对固定性,而是何时需要何时发行,需要多少发行多少。因此国债与其他财政收人形式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在满足财政支出、稳定财政状况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国债的以上三个特征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国债的有偿性决定了国债的自愿性,因为如果是无偿的分配形式就不会是自愿认购。而国债的有偿性和自愿性,又决定和要求发行上的灵活性。否则,如果政府可以按照固定的数额,不论经济条件及财政状况如何,每年连续不断地发行国债,那么,其结果,或者是一部分国债推销不出去,政府所需资金得不到保证,甚至可能出现国债的发行额远远满足不了财政需要量的窘迫情况,或者是通过发行国债所得到的资金处于闲置,发挥不出应有的效益,政府可因此而无力偿还本息。所以,国债的有偿性、自愿性和灵活性是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才能构成国债。
(一)有偿性
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如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在这里,政府是以债务人的身份,以国家的信誉为担保而举借债务的。而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资金,政府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国家是以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身份而参与的分配。即使国家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到生产领域或服务于大众,但不会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利润上缴是国家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而取得的财政资金,政府也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而完全归国家支配和使用。利润上缴是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只要国有企业在缴纳商品税之后,实现了税后利润,就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与国家进行分配。企业上缴利润的多少以国家占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份额为标准。以后利润收入的使用方向与该缴利企业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使政府可以通过向国有企业拨付投资的形式而将一部分财政资金再分配给国有企业,但这种再分配与其上缴的利润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国债的发行既然是政府作为债务人以还本付息为条件,而向国债认购者借取资金的暂时使用权,政府与认购者之间必然具有直接的返还关系。
(二)自愿性
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自己根据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国家并不能指派具体的承购人,此时,是否充当承购人须以自愿为前提,进而在购买数量、利率高低及何时兑现等方面,承购者均有相对选择的自由(相对指限制于国债品种设计的范围内)。而税收的课征以政府的政治权力为依托,政府课税就要以国家的法律、法令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依法强制征收,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强制性是税收的形式特征之一。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是以国家的资产所有权为依托的,因为国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国有企业利润具有占有权和支配权。任何国有企业都有义务依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将企业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上缴给国家,因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形式,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国债的发行是以政府的信用为依托,政府发行国债就要以借贷双方自愿互利为基础,按一定条件与国债认购者结成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个人和单位由于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强制他们认购国债,而只能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多少。
(三)灵活性
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由政府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的丰裕程度灵活加以确定,而不通过法律形式预先加以规定。这是国债所具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形成与税收的固定性的明显区别。税收的取得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率来征收,不能随意改变,收入的多少取决于经济发展的状况,如果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不仅满足不了国家急需大量资金的要求,还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减少税收收入。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虽然随企业的盈亏状况有所变动,但一般说来,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总要依据一个大体固定的比例进行。即使其绝对额在不同时期可能不一样,但其相对额(上缴比例)在一定时期常常是固定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有比较固定的特征。国债的发行则完全不同,其发行与否或发行多少,并没有一个较为固定的国家法律规定,而基本上由政府根据财政收支状况灵活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它既不具有发行时间上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上的相对固定性,而是何时需要何时发行,需要多少发行多少。因此国债与其他财政收人形式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在满足财政支出、稳定财政状况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国债的以上三个特征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国债的有偿性决定了国债的自愿性,因为如果是无偿的分配形式就不会是自愿认购。而国债的有偿性和自愿性,又决定和要求发行上的灵活性。否则,如果政府可以按照固定的数额,不论经济条件及财政状况如何,每年连续不断地发行国债,那么,其结果,或者是一部分国债推销不出去,政府所需资金得不到保证,甚至可能出现国债的发行额远远满足不了财政需要量的窘迫情况,或者是通过发行国债所得到的资金处于闲置,发挥不出应有的效益,政府可因此而无力偿还本息。所以,国债的有偿性、自愿性和灵活性是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才能构成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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