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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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提供专业的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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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 条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9 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1 项至第6 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 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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