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捅死领导被判15年,这个判决结果是否合理?
合理
法院判处该保安有期徒刑15年,是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决的,根顾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该保安的行为已经致该领导死亡,因此是要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而如今法院判处的是该保安服刑15年,是符合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的。
如果该保安的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就可以判处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更严重的刑罚,可是回到当时的案发现场,就可发现该保安的情节并不能构成特别恶劣。况且该保安后来主动投案自首,对自身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也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而且关于此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在于对该保安的罪名认定上。
被害领导的家属认为该保安所构成的应该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家属认为该保安连捅被害人五刀,而且五刀都是胸部以上位置,每一刀都如此致命,在主观上该保安就是想杀害被害者,因此该保安所构成的应该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如果该保安在主观上就想剥夺被害者的生命,那么该保安所构成的就是故意杀人罪。
若是该保安在主观上并不想杀人,被害人死去只是意外情况,那么该保安所犯下的就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该保安的供词以及录像显示,该保安是在与被害人起了争执后的相互攻击中才拔出刀具攻击被害人,而且那时该保安还处于下风,被被害人的拳头所攻击,因此可以判定该保安当时并没有杀人的主观念头。
被害人家属无法接受法院的判处结果,申请了抗诉,但是被检察方驳回,毕竟在检察方看来,家属提起抗诉的理由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