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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意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与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
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意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与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按照约定在12月底以前交清了全部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后,愿以7万元购买这三间房子。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1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再要求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并未到,因此拒绝腾房。问:
(1) 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子的所有权?为什么?
(2) 甲与丙的买卖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3) 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为什么?
二、2002年10月,王女士与杰宝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一套价值81万元的公寓,并约定2003年2月底交房。随后,王女士按约定向杰宝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1万余元。但杰宝公司迟迟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直到今年起诉前始终未予交付。在此期间,王女士意外发现杰宝公司在与自己签订合同前,已经将这套公寓抵押给了某银行支行,而签约时却未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自己。适值最高法院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王女士发现,自己遇到的这种情况恰巧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相吻合,于是起诉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杰宝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41万余元,并支付相同数额的赔偿金41万余元。2003年6月20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人杰宝公司承认上述事实,也同意原告王女士提出的部分请求但认为41万元的赔偿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确定适当数额。问:
(1)杰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其法律后果应是怎么样?
(3)杰宝公司认为41万元的赔偿金数额过高是否合理?为什么? 展开
(1) 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子的所有权?为什么?
(2) 甲与丙的买卖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3) 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为什么?
二、2002年10月,王女士与杰宝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一套价值81万元的公寓,并约定2003年2月底交房。随后,王女士按约定向杰宝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1万余元。但杰宝公司迟迟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直到今年起诉前始终未予交付。在此期间,王女士意外发现杰宝公司在与自己签订合同前,已经将这套公寓抵押给了某银行支行,而签约时却未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自己。适值最高法院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王女士发现,自己遇到的这种情况恰巧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相吻合,于是起诉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杰宝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41万余元,并支付相同数额的赔偿金41万余元。2003年6月20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人杰宝公司承认上述事实,也同意原告王女士提出的部分请求但认为41万元的赔偿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确定适当数额。问:
(1)杰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其法律后果应是怎么样?
(3)杰宝公司认为41万元的赔偿金数额过高是否合理?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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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乙没有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的 过户登记 为准的;
(2)甲与丙的买卖行为是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因为第一,乙方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房子的权利。
(3)丙要求乙腾房是民事行为,不存在是否合法,只是违约而已,因为丙购买甲的房子,乙和甲的租房合同依然有效,丙要求乙腾房就看甲和乙的合同如何约定违约金了。
二、(1)杰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2)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属于无效的;
(3)杰宝公司认为41万元的赔偿金数额是否过高,要看当事人签订合同有没有约定违约金,虽然最高法院2003年4月28日公布司法解释,赔偿金可以等于购房款的规定,但是时间和2002年10月不符合,所以法无溯及力,所以41万的赔偿金是可以商量的。
(2)甲与丙的买卖行为是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因为第一,乙方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房子的权利。
(3)丙要求乙腾房是民事行为,不存在是否合法,只是违约而已,因为丙购买甲的房子,乙和甲的租房合同依然有效,丙要求乙腾房就看甲和乙的合同如何约定违约金了。
二、(1)杰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2)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属于无效的;
(3)杰宝公司认为41万元的赔偿金数额是否过高,要看当事人签订合同有没有约定违约金,虽然最高法院2003年4月28日公布司法解释,赔偿金可以等于购房款的规定,但是时间和2002年10月不符合,所以法无溯及力,所以41万的赔偿金是可以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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