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2020年车险延期一个月为什么要缴两年的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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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0年车险延期一个月,部分车辆需要交2020年和2021年的车船税。由于受疫情影响,相关文件规定对湖北地区2020年车险自动延长一个月,因此,原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车险顺延至2021年1月,造成该部分车辆未缴纳2020年度的车船税,所以在2021年1月续保缴纳2021年度的车船税时,一并补缴2020年度的税款, 并不是多缴或重复缴纳。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报缴车船税。因此,2021年1月,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为2021年度的税款。
拓展资料
1、税法限定,车船税车船税是1年一交,按年申报缴纳,申报期限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意思就是在年底12月31日前交当年的基本都可以,迟交会造成滞纳金。大多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与此同时报缴车船税。因而,2021年1月,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为2021年度的税款。
1)在车险未延期的状况下
某汽车车主于2020年12月25日车险到期当天续保,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那么,当日购买的车险有效果期: 2020.12.25至2021.12.24。但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 2020.1.1 至2020.12.31。
2)在车险延期的状况下
某汽车车主于2020年12月25日车险到期当天续保,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那么,当日购买车险的有效果期: 2021.1.25至2022.1.24,但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 2021.1.1 - -2021.12.31.
3)补缴上1年度的车船税,重要关系到2020年12月保险到期的车辆,车船税不会多缴、重复缴,请各位司机朋友宽心。2020年度车船税补缴问_,是非纳税人原因导致的延迟申报,纳税人可在202-年度投保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一并代收2020、2021两个年度车船税。
2、车船税只要每年交一次。因为2020年受疫情影响,部分城市地区把2020年车险自动延长一个月。因而,原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车险顺延至202-1年1月 ,引起该部分车辆未缴纳2020年度的车船税,理所当然在2021年1月 续保缴纳2021年度的车船税时,一并补缴2020年度的税款,并非多缴或重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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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限定,车船税车船税是1年一交,按年申报缴纳,申报期限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意思就是在年底12月31日前交当年的基本都可以,迟交会造成滞纳金。大多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与此同时报缴车船税。因而,2021年1月,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为2021年度的税款。
1)在车险未延期的状况下
某汽车车主于2020年12月25日车险到期当天续保,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那么,当日购买的车险有效果期: 2020.12.25至2021.12.24。但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 2020.1.1 至2020.12.31。
2)在车险延期的状况下
某汽车车主于2020年12月25日车险到期当天续保,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那么,当日购买车险的有效果期: 2021.1.25至2022.1.24,但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 2021.1.1 - -2021.12.31.
3)补缴上1年度的车船税,重要关系到2020年12月保险到期的车辆,车船税不会多缴、重复缴,请各位司机朋友宽心。2020年度车船税补缴问_,是非纳税人原因导致的延迟申报,纳税人可在202-年度投保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一并代收2020、2021两个年度车船税。
2、车船税只要每年交一次。因为2020年受疫情影响,部分城市地区把2020年车险自动延长一个月。因而,原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车险顺延至202-1年1月 ,引起该部分车辆未缴纳2020年度的车船税,理所当然在2021年1月 续保缴纳2021年度的车船税时,一并补缴2020年度的税款,并非多缴或重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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