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儿童构成什么犯罪?
贩卖儿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扩展资料
人大代表阎志:拐卖儿童应参照绑架罪
最高人民法院3月2日新闻发布会数据显示,自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
对此阎志表示,随着持续加大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力度,我国反拐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整体上看,全国拐卖儿童犯罪发案数总体下降,但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尚未完全禁止。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地区重男轻女思想泛滥,买方市场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国家对拐卖犯罪量刑仍相对较轻,部分拐卖犯罪分子依然铤而走险,甚至将罪恶主场由线下向线上转移,隐蔽性增强。
他说,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底限,与当前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拐卖儿童的丑恶行为一日完全根除,担心孩子被拐的隐忧就是横亘在人们心底的阴影,成为影响社会安全感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进一步创造良好氛围、让儿童健康成长、增强儿童的幸福感,阎志再次呼吁加强对儿童拐卖犯罪的综合治理,从严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真正做到除恶务尽,“天下无拐”,大幅提升家庭安全感、社会安全感。
阎志建议,进一步提高对拐卖儿童的惩罚力度,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将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期起点参照绑架罪,由“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直接调整为十年以上,并提高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惩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