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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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调解协议书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书由仲裁庭制作,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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