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频繁跳槽的五大原因

 我来答
顺心还婉顺的君子兰5882
2022-07-09 · TA获得超过555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273
采纳率:0%
帮助的人:67.6万
展开全部

  大学生频繁跳槽的原因

  在大学生没有摆正心态之前,在没有获得太多的证书之前,在坚持认为就业难的情况下,却仍然频频跳槽或正在为跳槽做准备.这又是为什么呢?导致员工跳槽的原因有哪些呢?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跳槽者的动机很简单,不外乎是为了奔向更好的职位、待遇,追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或专业不对口等原因而另投新主。具体比例如左图:这些都是跳槽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对薪资不满意”和“发展空间不够”,这是历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而在这次调查中,发现东莞的企业最看中的是就职者有没有工作经验。一方面,企业用工大都要求大学毕业生有工作经验(至少要有实习经历)。而另一方面,企业又不给大学毕业生提供实习的机会。 “没有工作经验是就业的最大障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为增加工作经验,不惜抛弃在学校的学习时间,来保证校外打工实践。学生一族成了假期廉价劳动力。许多企业在招聘时都特别强调工作经验,学生被拒之门外。大学生刚毕业哪来工作经验?谁又能为在校学生提供积累工作经验的机会?显然这是一个矛盾。于是大学生便利用假期到企业打工甚至免费实习,以积累工作经验,有的还耽误了学习的时间。

  然而这里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很多大学生把工作经验当成了工作经历。认为多进几家企业多做几份工作,那么再找工作时就可以说曾经在哪些公司任过职,希望给企业的感觉就是你工作经验很丰富。殊不知企业不需要这样频频跳槽的人才,因为你有的只是工作经历而非工作经验,因为你频频跳槽学到的只是表面的不实用的东西。这就像挖井一样,挖一会换一个地方,永远也挖不到水。频繁盲目的跳槽对自己和企业的发展都没有什么帮助。

  有些用人单位设限制条件完全是为了减少招聘的工作量,节约成本,要求英语六级、要求有工作经验,甚至要求有驾照。也许这些在实际工作中根本就用不着。单位的目的.很简单:递简历的人太多,通过提高限制条件,直接挤掉一部分人,减少工作量。就是这样对整个社会来说就减少了不必要的浪费。就算很多工作,很多普通人都是可以胜任的。而且不一定比有经验的人或是大学生干得差,但招聘单位怎么能够知道某个人干某工作将会非常出色,不试是不知道的。但显然招聘单位不能让每个人都去干干试试。没有更好的办法来鉴别人才,那么通过学历、地域、工作经验等等歧视性的限制条件的设置来筛选就能有效地降低单位的选择成本。就这一部分事实而言,招聘单位选出人就是目的。这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是有益的。

  大学生频繁跳槽的解决方法

  1、自身定位

  大学生毕业在面对择业时,本身的定位就是模糊的,简单的说就是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是和干什么,这就导致了其盲目就业,稀里糊涂的进入一家公司,结果发现不是自己想干的,之后选择,跳槽。

  2、职业规划

  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没有科学的职业规划,毕业工作时总是眼高手低,加上现在独生孩子的自我心理,往往工作一段时间后会感觉理想与现实相差太远,现在的工作很难看到希望,所以造成跳槽。

  3、交流培训

  用人单位在接收新员工时所作的职前培训往往是针对工作方法的,很少有对学生与工作之间做顺接,也就是过度的,这就造成了毕业生很难瞬间转变由学生到职员这样的角色转变,进而使其在工作中出于被动状态,而现在孩子在学校或者说在日常生活中的优越心里又会使其形成反差,导致心态失衡,工作中出现悲观情绪,这样也造成了跳槽现象的频发。

  跳槽的误区

  误区一:只要已递交辞职报告就可立即闪人

  有的在职劳动者遇到其他企业比较中意的职位,急于跳槽到另外一家企业,但未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和处理好工作交接等善后事宜,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向企业递交了辞职报告,就履行了法律手续,就可以立即离开到另外一家企业工作,以后就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

  小张原系某商贸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入职二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所以一直未获得职位及薪水级别的晋升,对公司领导颇为不满。2009年11月后,该行业的经济形势开始好转,小张准备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的公司,并且已经联系好该公司。2009年11月28日,小张向公司的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总经理要求其在一个月之内向该公司指派的接手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其后才能给小张办理离职手续。小张认为总经理是故意刁难,于是当日就将自己所管理的财务账簿等工作资料往办公桌一扔就愤愤离去,之后再未回到公司办理任何交接及离职手续,就到另外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其后,原商贸公司发现小张所管理的财务资料缺失,造成该公司不小的经济损失,于是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小张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小张认为其已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离开公司时已将其手头的材料全部放在了办公室,已经跟该公司没有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小张觉得在原公司郁郁不得志,急于跳槽到其他公司另谋高就本无可厚非。实际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的权利,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离职时的法律义务,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否则,劳动者可能承担第九十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要跳槽到其他公司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要注意预告解除的期限是“提前三十日”;二要注意解除的形式是书面形式通知;三要注意办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明确好责任,避免日后出现因交接工作产生的赔偿风险。

  误区二:企业半死不活不如自动离职另谋生路

  有的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在金融危机中效益很差可能很难有转机,于是也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不辞而别主动离开用人单位,以为这样不用单位对其负责,自己也不用对单位负责,各谋生路。

  案例

  小王是某外贸公司的销售经理,原来工作待遇相当不错,但是该外贸公司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效益急转日下。在接下来的一年里,除了能拿到保底工资之外,几乎没有拿到绩效工资及业务提成,在小王眼里公司就是半死不活的状态,小王在失望之中离开了该外贸公司。其后公司一直联系不上小王,小王负责的销售工作也顿时瘫痪,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以小王严重旷工违纪将小王除名,同时以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小王告上法庭。小王在法庭辩论中称其觉得公司效益不好,其也不能给公司创造效益,与其呆在公司耗着给公司造成负担,还不如自己主动离开,这对双方均有好处。

  提示

  小王的这种想法虽然看似不可理喻,但在实践中有这种错误认识的劳动者却大有人在。因为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自动离职”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所以如果采用这种方式“离职”的劳动者,不但可能存在被旷工除名的风险,而且还可能存在未进行工作交接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风险,更不用说拿不到与自己工龄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现经济困难时,也应当按照前述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离职,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有始有终”地离开原公司,千万不要“玩失踪”一走了之,产生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辞职要讲究策略,交接也是辞职必不可少的过程。没必要为了逞个人一起形象而惹上官司,这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实在是有太大影响。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