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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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再次公布。
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议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分别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借口。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看你所在哪个城市,基础热费通常都是供热费全部花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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