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参考如下: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步上调,新标准: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
苏州全域都属于一类地区,那么就意味着从2018年8月1日起苏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2020元/月。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