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播放电影算侵权吗
法律分析:带商业性质的公开放映音乐,也是属于侵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的。比如商店,饭店,娱乐场所放为活跃气氛播放音乐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但是非商业性质的放音乐不属于,比如在家里放歌或广场舞放歌。公开放电影也是一样的。只是人民的意识当中,对于商业场所放音乐的行为太普遍,人们司空见惯,并没有认识到这是种侵权(没认识不代表不是侵权),加上音乐版权人在现有法制保护下也无力且无心去维权(不维权也不代表不侵权)。所以你才有公开放音乐不算侵权的误区!而公开放电影的话一般属于商业性质(我是说大部分情形下),且电影制作成本和所获利益都较为巨大,电影版权人对于版权的维护会比较积极,故让普通人有对这种行为的侵权产生认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