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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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下:
1、对于购买自住房的职工需具备购房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2、对于购买自住房的职工需具备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证明;
3、对于翻建或大修的自住房,需具备规划行政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证明;
4、对于退休的职工,需具备退休证明;
5、对于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具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职工,五年时间内没有重新就业的,需提供未就业的证明;
7、对于出境定居的职工,需具备出境定居的证明;
8、对于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职工,需具备迁移的证明;
9、对于用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需具备购房贷款时签订的合同;
10、对于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需具备工资的收入证明以及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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