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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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
(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89〕44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删除。
(二)《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云政发〔1991〕93号)第八条中有关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的规定删除。
(三)《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删除。
(四)《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
(五)《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删除;第十条中“持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和“持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地、州、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的规定删除。
(六)《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审定培训教材”的规定删除。
(七)《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第十八条删除。
(八)《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第五条删除。
(九)《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有关消防产品登记备案的规定删除。
(十)《云南省速递通信业务专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取得委托代办资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删除。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边境集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193号)第八条中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修改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42号)第四条和第七条中有关培训许可证、教员准教证的规定删除。
(三)《关于加强城市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7〕170号)第五条中“经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删除。
(四)《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38号)第九条和第二十条中有关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证的规定删除。
(五)《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0〕23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中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规定删除。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89〕44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删除。
(二)《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云政发〔1991〕93号)第八条中有关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的规定删除。
(三)《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删除。
(四)《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
(五)《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删除;第十条中“持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和“持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地、州、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的规定删除。
(六)《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审定培训教材”的规定删除。
(七)《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第十八条删除。
(八)《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第五条删除。
(九)《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有关消防产品登记备案的规定删除。
(十)《云南省速递通信业务专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取得委托代办资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删除。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边境集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193号)第八条中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修改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42号)第四条和第七条中有关培训许可证、教员准教证的规定删除。
(三)《关于加强城市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7〕170号)第五条中“经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删除。
(四)《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38号)第九条和第二十条中有关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证的规定删除。
(五)《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0〕23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中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规定删除。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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