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抵扣有效期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牢记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这一抵扣期限,对于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 日以后开具的三票一书,应在180日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在90日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个别抵扣凭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18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18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被允许抵扣,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